基本案情
赶集卖调料的张某,在收摊搞卫生时,发现了一个小纸包,他打开小纸包一看,内有两张活期存单,还有失主的身份证。张某下午来到农行,支取了2万的那张,并在银行的回执上,签上了失主的名字。随后他又来到支行,支取5千元的存单,正当他排队等待时,发现失主办理挂失,于是他便迅即离去。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张某否认拾捡行为,后经民警多次教育,才承认了拾捡事实,并将折款交还失主。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虚构失主的签名,使银行误认为其是合法所有人,从而骗取了财物。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构成侵占罪。理由是:张某非法占有遗失物,并有拒不交出的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张某退还了存折与取款,属情节显着轻微。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第一,诈骗罪要求嫌犯虚构事实,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自愿处分财物。而本案中,对于定期已到期、活期没密码的、定活两便存单,银行不需审查取款人身份,取款只凭存单即可取得。银行是按程序支付的,所以张某的取款行为,与诈骗罪构成要件不符。
第二,侵占罪对行为人的要求是,将他人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纵观本案,张某的行为符合侵占罪构成要件,应以侵占罪定罪处罚。
1、这里的遗忘物应包含遗失物。什么是遗忘物和遗失物,当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前者根据记忆能记起遗忘位置,后者一般无法记起遗忘位置;二是前者脱离物主较短,后者指脱离物主时间较长。笔者认为导致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取决于被害人记忆的强弱,是既不合适也不科学的。
2、张某捡的存款单之后,主观上没有寻找失主的愿望,二是拿着存单去取款,在见到失主挂失时,仍没有归还之意,此属于典型的非法占为己有。
3、张某对民警否认捡拾事实,虽经教育退还了款与折,但退还行为是量刑情节,因毕竟在主、客观上,张某所表现的是不愿归还。
4、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立法含义,是由于情节没达到犯罪程度,而不是构成犯罪却不负刑事责任。张某虽然存在归还的情况,但这属于犯罪后的不就行为,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如果把归还行为定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嫌疑人将会产生侥幸心理,认为只要不被发现即可占有,这既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不符合“拾金不昧”的推崇。
博野县检察院 王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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