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27日,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购买了一片空闲土地,并在土地周围建了围墙,设置了铁门和保卫室,准备到翌年开工建房。2013年3月5日,胡某见圈内没人施工,便与李某等进入圈内,种植杨柳槐等树苗。事后该公司员工发现,铁门锁头被人毁坏,围墙被人推倒一段。4月,该公司在工地施工,胡某、李某等人,以其树苗被毁为由,多次到该工地取闹,要求与公司谈赔偿,并警告施工人员停工,一工人被带至村委会,工地门口被土封住。事后胡某到公安投案。
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胡某等人随意恐吓他人,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的客观要件,涉嫌寻衅滋事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胡某在他人地上种树苗,然后以树苗被毁为由,向土地所有者索要赔偿,其行为是敲诈勒索行为,至于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应调整侦查方向,锁定证据及数额问题。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胡某在他人围墙内种树苗,其行为本身就不合法,其树苗因施工被推毁,便以此为由索要赔偿,因张某没有赔偿义务,胡某等索要赔偿未果后,便勒令施工人员停工,又将施工人带至村委会,用土堵塞施工工地大门,其目的就是索要“赔偿”,这种先制造不法行为,然后事先预料到的后果,以达到索取财物的目的,这种“鸠占鹊巢”在先,再行索要赔偿的行为,具有敲诈勒索的性质。因此案侦查方向偏了,敲诈勒索行为的要件,没能在案件事实中明显体现,更谈不上获取证据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