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填写《来访登记表》,负责接待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核,并提出填写《来访登记表》,负责接待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涉检信访案件应当制作接谈笔录。对信访人提供的控告、举报、申诉及其他申请材料认为内容不清的,应当要求信访人补充。
二、信访事项受理后,应当在七日以内按照管辖和部门职能分工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对于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的控告、举报、申诉,应当逐渐附《控告、申诉首办流程登记表》。信访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工作的,由本院检察长组织协调,明确相关部门牵头办理。
三、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本院控告检察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六十日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通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