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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环节涉案矛盾纠纷产生原因及对策
        时间:2015-01-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环节涉案矛盾纠纷产生原因及对策

                                                                      

            近年来,由于各方面的因素,在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矛盾纠纷时有发生,干扰了正常的办案秩序。因此,认真分析涉检信访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尤显重要。

        一、引发涉检信访的原因分析

             一是信访人认识的偏差。1、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由于信访人法律知识的局限性和认识的片面性,往往出现对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罪轻与罪重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把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执法看作是偏袒一方,向检察机关反映诉求。2、法律事实的认识偏差。案件当事人,特别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就案件本身的具体细节通过信访,向检察机关提出问题和异议。3、法律适用的认识偏差。信访人出于自身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对检察机关适用法律提出意见。如我院办理的一件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被害人家属错误地认为被告人属于故意杀人,应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对此多次上访。

             二是公安侦查机关案件质量不高埋下矛盾纠纷隐患。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系刑事诉讼的第一道环节,办案质量直接影响检察机关办案和群众的满意度,但是由于少数公安民警执法理念、办案水平以及其它一些客观方面的原因,引发一些导致检察环节群众上访问题,比较常见的有两个方面:一是证据意识不强和取证能力不足,有的民警调查取证不到位,该收集的证据没有收集。在矛盾发生时,即使是明显达不到批捕标准的,也向检察机关报捕,由检察机关做出不捕决定,矛盾转移。在公诉环节,也是认为只要诉到检察院,检察院肯定要起诉,为后续环节的矛盾激化埋下了隐患,也加重了审查起诉的工作量。二是执法理念的滞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已经执行多年,但不少公安民警仍然没有入脑入心,认为“一捕了之”或者是“一诉了之”,加之公安机关现行考核机制过于强调打击数,导致有的公安民警一味注重打击,轻视矛盾化解工作。

             三是少数上访人员企图通过上访施压解决问题。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下,不少当事人信奉“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信条,信访不信法,似乎上访成了解决问题的捷径。对于涉检类信访,各级人民检察院就是信访的责任归属单位,具体的信访责任也层层落实到相应的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和检察官。上访人深知,越是上访对检察机关的压力就越大,其获取的收益也就越大,因此不断上访成了访群众的“最佳”选择。

            四是个别律师的态度使当事人产生对抗心理。有的律师执业不规范,不是积极鼓励和支持当事人依照法律程序解决问题,提供真正有效的法律服务,而是宣扬社会上的消极因素,加大了化解矛盾纠纷的难度。

        五是检察干警群众工作能力有待提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承办人可能接触大量相关诉讼参与人及家属,个别干警认为自己只要依法办案即可,对群众的信访有被动应对心理,缺乏主动、有效解决问题的积极性。群众往往站在自身角度想问题、提意见,比较情绪化,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证据规则似懂非懂、一知半解的群众较多,特别是一些证据采信方面的专业问题,由于接待方式,答复、解释的态度引起信访人对办案人员的不满,也是引起涉检信访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处理涉检信访的对策

        一是建立完善涉检信访评估预警机制建立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将息访息诉工作关口前移,有利于涉检信访问题从源头上得到有效治理。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是源头治理机制,强调在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的同时,将化解矛盾纠纷融入到办案和执法全过程中,要求办案部门在拟作出不予立案、不予批准逮捕、不予起诉、撤销案件、不予提请抗诉等处理决定时,必须对案件发生信访的可能性进行预测,根据预测结果,结合实际,找准工作切入点,制定息诉工作预案,及时排查化解矛盾,有效防止涉检信访案件的发生,实现处理涉检信访工作的关口前移和源头治理。

         二是提高检察干警化解社会矛盾的综合能力。检察机关调处矛盾纠纷,不仅要准确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案,还要积极主动释法说理,通过讲解法律,引导群众依法有序地维护自身权益,合理表达诉求。对于缠访闹访、阻碍执法等现象要进行针对性地法制宣传,既要增强群众依法维权意识,又要消除对立情绪以及“法不责众”思想。要走出单纯依靠司法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的误区,多措并举,综合运用政治、经济、道德等手段,实现说服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当事人对案件处理有疑问,要认真听取意见,耐心做好法制宣传、政策解释、思想疏导等工作,解除他们对检察工作人员的误会。在工作中,坚持文明接待,热情服务,提高亲和能力,真正把化解矛盾、理顺情绪融入执法办案全过程,不断提高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服务群众的本领。  

        三是规范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律师队伍政治方向的引导、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沟通、协调等方式,让律师在矛盾调处工作中成为联系当事人的桥梁纽带,发挥积极地调合作用,建设矛盾纠纷发生。

        四是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普法教育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对提高国民法律素质,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普法教育,尽可能地提高上访者的法律素质,从而增加在法律层面上解决信访问题的可能性。同时,也有利于信访人在法律的框架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是果断处理缠访事件对于那些无理上访,特别是闹访、暴访、缠访等在一定程度上已影响了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必须旗帜鲜明地加以反对。对违法上访、无理上访、恶意上访、策动群访的人必须加以制裁,对以上访为借口缠访缠诉的,对达不到自己的目的和要求,就将进京到省上访,越级上访,对聚众寻衅滋事、冲击国家机关,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或者在正常信访中冲击国家机关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应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必要的行政和刑事处罚,对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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