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办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工作的重点,是党和人民赋予检察机关神圣的职责,也是检察工作的重头戏,作为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如何配合检察官履行职责、打击职务犯罪、为国家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是我们经常思考的问题,那么在参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司法警察参与侦查办案安全问题。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中明确规定司法警察有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书;对搜查物品的扣押、查封等职权。这些职权同样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司法警察在执行上述职权中,办案安全是第一工作要务,办案安全是司法警察参与自侦办案的生命线,具体到工作中应注意:一是法警履职依据法律程序。如:司法警察在执行看管犯罪嫌疑人时,对看管、讯问的犯罪嫌疑人应在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进行。在接触看管对象时首先检查是否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物品被带入办案工作区,消除致使被看押人员自杀、自伤事故发生的隐患。在拘留犯罪嫌疑人进行的身体检查环节中,由于体检医院病人众多,体检项目繁多,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必需两人以上或者更多,必须使用戒具,采取紧跟盯死的方法,防止其脱逃、自伤、自残事故的发生。二是制定案件安全防范预案。对确定初查的案件根据自侦部门的案件风险评估商定安全防范预案,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严格按预案执行,做到有备无患。三是明确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司法警察在参与侦查时,严格落实看审分离制度、实行办案安全防范责任到人制度。四是法警履职要发挥监督职能。在侦查活动中,司法警察凡发现检察官有违法违纪情况及不规范的执法行为时,应当及时指出并要求其纠正。如对于没有合法手续,检察官就要求采取强制措施的,司法警察可以当场拒绝执行;对于超时限传唤、拘传、看管的,司法警察可以提醒检察官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并予以纠正等等。这既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提高检察机关侦查办案的效率,切实做到依法公正文明办案,确保办案安全。
二、司法警察参与侦查所处地位问题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中均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指挥下履行职责,这些职权依据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体现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它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行使侦查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具体到侦查活动中检察官将主要精力放在案件的决策上,而司法警察则将主要精力放在办案安全以及协助检察官调查取证等方面,这些都表明司法警察在侦查活动中主要行使的是侦查措施的执行权,而侦查措施的决策权则由检察官行使。因此,当前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所拥有的是一种不完全的侦查权。
司法警察参与侦查所处地位来看,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权,侦查措施的决策权由检察官行使,司法警察在侦查中的作用是辅助的性质,仅能执行指令而不能作出指令。司法警察行使的侦查权,主要是指司法警察在侦查活动中行使侦查措施的执行权。因此,司法警察在参与职务犯罪案侦查诉讼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则:一是必须严格依法各司其职。绝不能检警不分,混淆职责越权办案。二是必须正确摆正履职中位置和关系。司法警察工作作为一项辅助性的业务,它与检察机关业务部门的检察员是主角与配角的关系,是决策指挥与执行服从的关系,司法警察应当牢固树立整体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服从意识,自觉能动地按照检察官的意图和办案需要依法履行职能。三是必须全面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要通过自学、培训等方式加强检察业务、法警业务学习,才能为检察工作提供优质服务,推进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业务全面发展。
三、司法警察参与侦查内容权限问题
司法警察在侦查活动中的权限主要指侦查措施的执行权,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职权。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是侦查中执行职能的主要体现,应当由司法警察执行。除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以外,司法警察通常还有布控监控、守候跟踪、追查缉捕等措施及侦查活动中的安全预案等侦查措施。二是证据的收集。收集证据是侦查中的决策和执行的综合表现,司法警察应有部分收集证据的权力。我认为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中,对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这三种言词证据司法警察不能收集。因为司法警察在参与侦查活动中实行的是看审分离制度,且司法警察不具备检察官资格,不具备完全的侦查权。司法警察在主办检察官的部署下,可以协助查询、调取金融凭证、追缴赃款赃物、制作录音录像资料、提取、复制各种票据及主体身份证明等证据,共同完成侦查任务。
随着检察事业的发展,检察司法警察参与协助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思路应将不断开拓与创新,法律法规将赋予司法警察更大的权利范围,司法警察在参与侦查职务犯罪案中,才能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