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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检察机关涉检信访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14-08-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利益格局大规模调整,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以信访诉求的形式涌入司法领域。检察机关作为重要的政法机关,必须全面、客观、科学地看待和处理涉检信访问题,通过履行检察职能,切实增强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本领,把化解矛盾贯穿执法办案的始终,力求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一、基层检察院信访案件呈现的主要特点

          (一)非管辖类司法诉求不断增加。就我院而言,2009年至2011年共受理非检察机关管辖的的信访案件45件,占来信来访总数的36%,其中09年11件,10年16件,11年18件。此类信访相比“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案件可以通过立案监督、抗诉等法律监督手段化解矛盾的情况,更加难以处理。主要表现在老百姓提出的诉求往往超越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检察机关因为法律明确规定的职权范围,不能越权办案、违法办案,尽管检察人员占用大量精力做工作,仍难以让信访人对处理结果满意,缠访缠诉情况时有发生。

          (二)多头信访情况突出。信访人一方面对司法机关职能管辖和分工不明确,另一方面认为越级信访、重复信访、多头信访有利于问题的解决,造成同一线索层层批转,耗费了大量时间,但案件的解决力度并没有因为一信多投而得到增强。

          (三) 信访案件处理复杂,容易形成缠访缠诉。有的信访人由于案件在经过调查后没有达到其预想结果,反复到检察机关信访;还有的当事人通过信访获得了经济补偿后仍不满足,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因此,对检察机关而言,此类案件既要应对缠访缠诉,防止矛盾激化,又要把握好延伸服务和越权办案的界限,工作中处理难度大。

          二、基层涉检信访原因分析

          此类案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信访者自身的原因,也有被信访单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能认识模糊。当事人往往要求检察机关对其反映的问题实行广泛监督,而案件本身却不属检察机关管辖。许多信访者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应该能够解决他们反映的问题。一些群众经常出现不是涉及检察机关的问题,在其他机关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便要求检察机关解决。即使接待人员或主管领导指明信访渠道,让其通过正常相关程序去解决,信访者有时也不相信,继续纠缠。

          (二)受少数过分追求“息诉罢访”案例的影响。部分案件因过分追求息诉罢访,责任单位无原则的做让步,会使其他信访者受到以往缠访缠诉而获得利益的实例刺激,纵容了信访环境的恶化。当然在解决某些信访问题时,出于稳定的大局考虑,适当的让步可以起到罢访息诉目的,这也是解决信访问题的一种有效措施。但这种让步应是在原则范围内,如果满足信访者的过高要求,这也背离了信访制度本意。因此,信访在为民解忧、办实事的时候,应该在有关法律框架下运作,绝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三)原案办理过程中执法行为确有瑕疵。一些当事人之所以长年到各级机关上访,有些并不是因为案件本身的裁判或者处理结果有问题,而是因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活动有瑕疵,而这些瑕疵很难依据法律途径解决,导致了当事人长期缠访缠诉。

          三、化解涉检信访案件的主要措施

          (一)转变信访观念,建立全院信访工作一盘棋的格局。要把信访工作纳入全院各科室的目标责任制,融入到执法办案部门的各个环节,在形成控申工作合力方面,既要发挥控申部门的窗口作用,又要在批捕、起诉等各个执法环节进行风险预测,对可能出现的信访问题及时告知控申部门,使信访工作成为各部门的共同职责,形成信访工作一体化的整体格局。

          (二)一方面,努力提高案件质量和执法水平,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案件质量瑕疵以及执法缺陷是引发检察环节信访的根本原因,因此,要做好息诉工作,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涉诉有理信访,必须从提高案件质量和执法水平上下功夫。加大对办案质量和效果的考核力度等措施,有效地促进执法办案水平的提高,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使涉检信访案件大幅下降,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检上访案件的发生。

          (三)引入公开听证制度提高结案公信力。根据案件情况以及当事人申请,可以组织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公开质证,对信访者的诉求进行公开审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借助社会力量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对经过公开听证,又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案件,应作终结处理,没有特殊情况检察机关不再受理。

          (四)结合解决民生问题合理疏导信访问题出口。相当一部分信访案件在法律结论上正确,但原案中存在程序瑕疵或损害当事人利益、伤害当事人感情的问题。由此,信访者的一些诉求虽然于法不合,但往往也存在合情、合理的因素。特别对疑难复杂案件,要找准症结,多措并举,将依法处理与解决实际困难、疏导思想症结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化解矛盾。解决这类案件涉及方方面面,许多工作单靠检察机关难以完成,必须主动争取党委和人大的监督,得到原案责任机关的配合,在社会各方面的合作与支持下,合理疏导此类信访案件的问题出口。

          (五)建立与公安机关联动机制惩戒无理或严重缠访缠诉。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对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应给予行政和刑事处罚。由于检察机关没有行政拘留权以及对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因此,需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与沟通,建立处理无理或严重缠访缠诉的联动机制,对于无理缠访缠诉者以及严重危害检察机关接待和办公秩序的信访者,依法追究其刑事或者行政责任。另外,对于情节较轻的缠访缠诉者,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进一步进行帮教。

          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层次改革,作为基层检察院,我们必将会遇到更为复杂多样的涉检上访情况,提高信访接待能力追在眉睫,还需要我们在长期的上访信访工作实践中不断创新信访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提高检察机关解决涉检上访的能力,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服务社会和谐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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