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是政法机关的三项重点工作,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公诉权作为检察权的核心,在化解社会矛盾中担负着重要责任。立足本职,拓宽思路,将社会矛盾化解贯穿公诉工作的始终,我们就公诉部门如何运用公诉手段化解社会矛盾探索了一套“坚持原则、灵活机动、分类处理、注重效果”的矛盾化解机制,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一、公诉工作面对的社会矛盾特点
从司法实践看,公诉部门承担了大部分刑事案件的受理、审查工作,面对的社会矛盾点多、面广、量大。通过对受理案件情况分析,总结梳理了当前面临的涉案矛盾特点。
(一)矛盾类型多样。权益类、民生类、家庭类、信访案件纠纷逐年上升,占近三年矛盾纠纷的48%以上。在农村主要有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农村宅基地纠纷、邻里纠纷、农村债务纠纷等,占矛盾纠纷的30%。在城市主要有劳动争议纠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交通医疗事故纠纷,公司、企业间经济往来引起的纠纷,家庭矛盾纠纷等,占矛盾纠纷的10%。群体类纠纷主要有社会特殊群体(辞退民师、农民工、企业军转干部、企业离休干部和离任村组干部)要求解决待遇问题的纠纷等,占矛盾纠纷的8%。另外,涉检涉诉信访案件也在增多。
(二)引发矛盾的原因复杂。随着社会发展的多样化,引起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也从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既有当前现实问题,又有历史遗留问题,涵盖面广,往往是民事纠纷、行政纠纷或者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混杂在一起,交织发生。近几年的案件中,民事纠纷、家庭纠纷、行政纠纷、刑事纠纷相交织的案件不断攀升,例如因为邻里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因为网恋引起的绑架致人死亡案件。有些案件已不是单一的个体与个体、企业与企业、个体与企业之间的矛盾,有些是政府决策、社会现状、群众与政府沟通不畅等引起的矛盾;不单是民事、刑事或经济纠纷问题,而是整个社会矛盾的根源性问题。
(三)矛盾化解难度加大。社会矛盾类型多样,矛盾产生的原因多样,这都为矛盾的有效化解带来了更大挑战,当事人因矛盾得不到及时解决,引起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有的采取越级上访甚至进省进京上访,有的采取闹事的方式以期引起注意,例如,近年来日益增多的医患纠纷,经常是只要患者死亡,家属就会到医院吵闹,要求赔偿。有的直接采用暴力手段,如爆炸、投毒、毁容、自杀或他杀,为社会带来更多不稳定因素。
(四)释法说理要求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普法教育的推行,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较过去有较为明显的提升。随之而来的,涉案群众到检察机关要求“给个说法”的越来越多。这就要求我们要充分重视释法说理工作,将释法说理贯穿办案始终。办案人员既要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又要善于运用朴实的群众语言;既要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客观解释,又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激化矛盾。面对个别案件当事人情绪过于激动时,还需要冷静、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避免将矛盾积聚在公诉环节。
二、灵活运用公诉手段,分类化解社会矛盾
公诉部门通过审查案件后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是公诉工作的基本职责,也是化解矛盾的主要方式,但不是唯一方式。我们在实践中,充分发挥公诉工作的职能优势,灵活采取恰当的方式,将案件分为轻微刑事案件、普通刑事案件和重大恶性案件三类,对矛盾进行分类化解,达到法律、政治、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惩罚为辅,教育为主,力争不留隐患。近三年来,我们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45件,其中交通肇事、轻伤害、非法拘禁等轻微刑事案件占办案总数的60%以上。在这部分案件中,邻里纠纷、工友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又占了大约50%左右。这类案件往往具有主观恶性小、社会影响小、矛盾较浅的特点,对该类案件的处理如果就案办案、走程序,反而不利于维护被害人权益,更加不利于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坚持惩罚为辅,教育为主,力争通过公诉手段彻底化解矛盾,不留隐患。
一是通过变更强制措施化解矛盾。不同的强制措施能给案件当事人不同的感受,特别是羁押性强制措施和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恰当地运用强制措施可以让当事人真切地感受到刑事司法政策,能有效化解诉讼中的矛盾。
二是通过不起诉化解矛盾。有些案件发生在特殊的社会环境中,提起公诉不仅不能平息被害人的怒气,弥补被害人的损失,甚至还会给被害人造成更大的伤害,从而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对于此类案件,公诉机关需要区别对待,采取宽缓适度的处理方式。通过行使不诉权,既能让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弥补,也可以让社会中少一个贴上罪犯标签的公民,可以最大限度地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三是通过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化解矛盾。对于有些轻微刑事案件,如邻里之间因矛盾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过失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真心悔过,被害人也予以谅解,对此类案件,如果能够进行刑事和解,宜采取建议公安机关撤案的方式处理。如王某某故意伤害案,王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系同厂工友,因琐事发生争斗,双方均受轻伤,公安机关将此事分案处理,对王某某、许某某均以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审查后发现双方存在和解条件,如果机械的将两人诉至法院,不仅不利于问题解决,反而会导致矛盾激化。公诉部门通过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促使双方握手言和,并分别赔偿了对方损失,遂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提前介入,快审快诉,迅速修复社会关系。对犯罪及时有力地控诉是公诉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直接体现。刑事案件,特别是一些重大、恶性案件如果处理不当,往往会激化矛盾,给社会带来二次伤害。针对此类案件,我们坚持依法提前介入,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快审快诉,迅速修复社会关系。
一是提前介入及时掌握矛盾焦点。对于有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我们采取提前介入侦查的手段,帮助侦查机关固定证据,锁定罪犯,以此来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例如,张某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几千万元,公安机关受理此案后,通知我院。经分析认为,本案受害人数众多,且有多名受害人被其诈骗上百万元,如果不能及时将涉案款项追回,有可能激化矛盾,引起上访或群体性事件。于是我院主动派人提前介入,引导固定证据,查清钱款去向,及时将涉案款项扣押冻结,为案件的顺利办理奠定了基础。
二是坚持快审快诉修复社会关系。及时有力地实现控诉犯罪职能,本身就是公诉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表现。例如,白某强奸、故意杀人案,白某利用网聊将年仅20岁的女孩李某骗出,在要求发生性关系被拒绝后,强奸并杀害了李某。该案对周边地区治安环境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给当事人的亲属带来了极大的伤害。被害人父母到检察机关强烈要求,从重从快处罚嫌疑人。公诉部门受理后一方面积极平复被害人家属情绪,另一方面利用一周的时间,迅速审查及时上报上级公诉部门。该案的迅速办理有效地维持了周边地区稳定。
(三)细审细查,个案处理,避免矛盾激化。除了上述两类案件,针对普通刑事案件,我们坚持细审细查,个案处理,通过查阅卷宗、与当事双方沟通等手段,对其矛盾点、矛盾激烈程度、化解可能性进行分析,对于可调和的矛盾,积极争取化解;对于不可调和的矛盾,注意工作方式,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一是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化解矛盾。通常公诉部门只有在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时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对于有些案件事实清楚而被害人反映激烈的案件,也可以通过退回补充侦查手段,延长办案周期,逐步平息被害人激烈的心态。如田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田某某驾驶车辆轧到了被害人所种麦苗,被害人要求田某某予以赔偿,田某某想开车离开,被害人意图上车拦下田某某,从车上摔下后被车辗压致死。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将田某某移送起诉后,被害方亲属多次上访,强烈要求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并提出过高的赔偿请求。公诉人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定性准确,在多次向被害人解释仍不奏效的情况下,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退查后,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害方的情绪得到缓解。期间,积极做双方的工作,使双方对赔偿数额基本达成了一致,公诉部门遂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了公诉,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使案件得到了妥善解决。
二是通过抗诉化解矛盾。有些案件法院虽然对被告人作出了有罪判决,量刑也在法定幅度内,但被害人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往往认为量刑轻而要求抗诉。如周某某抢劫案中,周某某伙同他人进入王某租住屋内对其实施殴打,并抢劫现金350元。案发后,周某某拒不赔偿王某的损失。案件公诉后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王某因未得到赔偿强烈要求抗诉。公诉部门审查后认为量刑过轻,依法提出抗诉。周某某面对加刑压力,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法院最终裁定发回重审。
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确保案件办理效果
通过行使公诉职能化解社会矛盾目的是为了减少社会矛盾,不能“按下葫芦起来瓢”,一定要依法、审慎操作,并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应坚持四项原则,确保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相统一。
(一)严格立足本职原则。化解矛盾不能离开公诉职能为化解而化解。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该做不做是玩忽职守,不该做而去做则是滥用职权。因此,公诉人只能立足本职岗位,适当延伸公诉职能,如只能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举办法治讲座、开展释法说理等形式化解矛盾,而不能脱离本职岗位去化解矛盾。同时,公诉人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办理大量的非公诉职能范围内的事务。
(二)严格依法进行原则。公诉机关的每个法律行为都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都可能对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因此公诉部门任何化解矛盾的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首先化解矛盾的时机要合法。如不能越殂代庖,干预侦查阶段的刑事和解。其次,提出化解矛盾的建议要合法。如对抢劫案不能因犯罪嫌疑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就对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再次,不能因化解矛盾超过办案期限。如对于有些轻微刑事案件中的矛盾一时难以化解,公诉部门不能为了化解矛盾,无限制地延长办案期限,甚至超越办案期限。同时,化解矛盾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而绝不是为了息事宁人。对于那些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因为被害人的谅解或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请求就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善于借助外力原则。有些刑事案件中的矛盾并非公诉部门甚至检察机关的力量能够化解,需要借助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如荣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中,荣某某与本村村民马某互殴,第二天发现马某死于家中,经鉴定马某系在外力作用下因自身突发疾病死亡,公诉部门审查后认为认定荣某某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而马某家因马某死亡而生活更加困难,其老母亲多次上访。对此,公诉部门向院领导汇报后,争取政法委的支持,协调公安、法院、有关乡镇政府、信访、民政等部门分别做工作,促使荣某某适当赔偿了马某亲属的损失,从财政争取了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为被害人亲属办理了低保。案件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处理后案结事了。
(四)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原则。当前,新闻媒体和网络舆情无处不在且传播速度很快,办案过程中的一个细小不当行为,一旦被网络传播,就可能给检察工作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而且大家对案件“从宽”处理的关注度远高于对“从严”处理的案件。因此,对那些经过调解处理的案件,在拟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建议撤案等之前一定要进行办案风险评估,内容一般应包括信访、社会舆情、媒体报道、侦查机关意见、被害人态度以及犯罪嫌疑人表现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