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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休假制度的若干规定
        时间:2014-08-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规范和落实好休假制度,从而进一步做好从优待警工作,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对我院休假制度重新修订如下。

          一、年休假

          1、凡本院干警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7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为14天。因公致残并被评定为二等残废的,获得省级以上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有重大发明、创造和突出贡献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的,不论其工作年限长短,均享受年休假14天的待遇。

          2、休假时间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周休日,遇有上述休息日,休假时间顺延。

          3、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的,可一并使用。年休假可与病、事假等其他假期折抵,折抵后视为年休假。

          4、休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奖金及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二、探亲假

          1、凡在院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干警,与配偶或父母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2、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干警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干警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干警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对休探亲假的干警,可根据实际需要给路程假。休假时间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周休日。

          4、新调入本院的工作人员,需有原单位出具休探亲假的截止时间及有关证明,方能适时安排休假。工作满一年的干警以及见习期满转为正式职工的干警,上半年期满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假;下半年期满的,自下一个年度起享受探亲假。

          5、干警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按本院有关考勤规定扣发休假期间的补贴。

          6、干警探望配偶和未婚干警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干警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院负担。具体报销标准按上级规定执行。

          三、婚假

          1、干警婚假假期一般为3天。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为晚婚(指初次结婚),婚假为18天。男女双方不在一地的,可给予路程假。

          2、休假时间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周休日,遇有上述休息日,休假时间顺延。

          3、休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奖金及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四、产假

          1、女干警年满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产假为165天(5.5个月),产前、产后合并计算。

          2、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干警,每天给1小时哺乳时间。

          3、女干警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根据医院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4、休假时间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周休日。

          5、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按本院有关考勤规定扣发休假期间的补贴。

          五、丧假

          1、干警两代以内直系亲属、配偶、岳父母(公、婆)去世的,给予丧假,假期一般为5天。需要干警去外地料理丧事的,给予适当路程假。

          2、休假时间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周休日,遇有上述休息日,休假时间顺延。

          3、休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奖金及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六、附则

          1、需要休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的干警,由本人填写审批单报科长签发意见,送政治处审核后报主管领导批准执行,休假审批单报办公室、政治处存档各一份。科长休假的,由本人填写休假审批单报主管领导签发意见,送政治处审核后报检察长批准执行;党组成员休假的,由检察长批准。

          2、院政治处建立健全干警休假登记与档案,负责对干警休假时间及需要报销的费用进行审核,确保各项休假制度落实无误。

        专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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