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在完善社会治理机制、促进社会治理创新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检察建议制发质量不高、送达方式不完备、后续配套机制缺位等刚性约束力不足的问题。对此,笔者从增强检察建议刚性的路径入手谈几点体会。
进行立法修正,提升检察建议的法治刚性。检察建议作为检察监督的重要手段,应在立法层面进行更加系统高位的规范。建议进行相关立法修正,规定检察机关根据检察工作、办案的实际以及诉讼的需要,可以对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并从立法的角度和层面赋予检察建议书的司法裁决性质,从而增强实践中的操作性和执行力。一方面,在检察建议运用较为广泛的刑事诉讼领域,应当在相关法律修改中进一步明晰和确立检察建议。另一方面,有必要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针对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制发程序、法律后果进行更加系统的规范,以取得社会各界的支持,减少检察建议在实践中遇到的阻力,以此提升检察建议的法治刚性。
注重法理运用,增强检察建议的监督刚性。检察机关在制作检察意见书时,不能就相关事实泛泛而谈地提出检察意见,更应注重法律依据的引用和文书的说理性,从而在无形中起到强调检察意见书司法文书性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检察建议缺乏刚性后盾,检察建议流于形式。为此,要善于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宣传智慧,提高检察建议的监督刚性。应促进检察建议纳入人大监督范围,借助人大监督,提升检察建议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同时,采取有效送达方式增强刚性,增强检察建议的落实力。
提高质量水平,增强检察建议的引领刚性。检察建议的有效性和作用力,最终要依赖于检察建议质量,通过高质量的检察建议指导和引领被建议单位抓好问题整改。要提高调研论证本领。注重检察建议问题导向,切实关注发案单位、系统或行业出现问题的深层次因素,善于运用业务实践经验和数据支撑,提升调研能力和水平,增强检察建议论证力、说理性和可行性,提高检察建议监督水平和效用价值。要加强文书制发的管控。要进一步优化完善检察建议制发管理程序,注重对检察建议的落实跟踪、办结归档管理和质量评价。
融入社会治理创新,实现检察建议的治理刚性。要深入参与社会治理,把检察建议工作融入到社会管理之中。检察建议工作要“立足检察看社会”与“跳出检察看社会”并轨,积极推动检察建议融入社会管理,切实体现新形势下检察职能服务社会管理创新、服务民生民利的要求。检察机关要积极策应,高度重视检察建议在服务大局中的作用,针对社会治理中存在的事关全局的薄弱环节,积极向党委、政府提出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