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司法责任制,不是片面强调“去行政管理”,更不是“去管理监督”。在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向检察官授权放权的同时,必须同步跟进监督制约,这是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题中之义,更是一场在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上解放检察生产力的革命。笔者认为,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构建检察业务监督管理机制,需要从五个方面着力,实现办案、管理、监督三个流程的细化、优化和叠加,达到制度机制、业务管理、监督制约、检察服务的全面集成。
明确监督目标,解决为什么监督的问题
作为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一环,构建新型监督管理机制,在价值导向、目标导向上更要与司法责任制保持一致。通过监督促进公正司法,规范检察官办案行为,提升办案质效,增进司法公信力,实现检察系统内外部双赢多赢共赢。需要指出的是,这种针对权力运行的“紧箍咒”,并不会改变权力本来的运行轨迹,也不改变权力的主体,但可以纠正权力运行中产生的错误。绝对的权力将导致绝对的腐败。在案件承办人对可自由裁量事项产生动摇之时,监督主体可按照机制要求履行制约责任,促使被监督对象在“人情规则”和履职后果中做出权衡,养成在监督下办案的职业习惯。另外,对检察业务的监督管理,作为对检察权运行的内部监督,是检察系统公开、透明运行机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也是司法为民,推进和延伸检务公开工作,变被动为主动工作程序的有力举措。
明确监督主体,解决由谁来监督的问题
沧州市检察机关在改革过程中探索出了一条新路,即“三位一体”协同监督机制。案件管理部门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发现问题,点名通报到具体办案检察官,对重大瑕疵案件和过错案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惩戒问责。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受理举报线索,联合案管部门,确定评查的重点人员、重点案件,增强评查的指向性、针对性。干部管理部门将案件质效与检察官绩效工资、评优晋级严格挂钩,促使检察官考核评价体系日趋科学完善,更具操作性。
聚焦监督重点难点,解决监督什么的问题
检察机关的业务重点是办案,关键点是检察官手中的检察权运用。对案件的监督管理要突出重点、带动全面,依靠重点监督拉动整体监督水平。实践证明,办案中容易出问题的往往是潜在违纪风险系数相对较高的部分案件。所以,监督的第一个重点就是对风险案件实施监督。笔者认为,风险案件初步确定为: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报警的超期案件;刑事检察领域不捕不诉、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撤回起诉、改变定性、犯罪数额认定发生变化、诉后判无罪案件;涉黑涉恶案件中内部人员是否存在打探案情、违规说情、干扰办案、跑风漏气、办案人员拔高或降低处理的案件;民事检察领域的提请抗诉、不支持监督申请案件;行政检察领域的提请抗诉、公益诉讼案件;刑事执行检察领域的罪犯又犯罪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控申检察领域的决定赔偿案件。监督的第二个重点是入额院领导办理的案件。将“关键少数”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象,最重要的是因为入额领导干部在推进检察事业、带好队伍等方面起着关键作用。要重点查看入额领导干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比例;是否存在未超越权力清单规定、人为增设审批环节,是否存在挂名办案等问题。
完善监督管理方法,解决怎么监督的问题
明确职责权限,规范检察权配置。根据司改以来检察权运行情况,将一般案件的处理决定权、大多数程序性审批权授予员额检察官行使。梳理更新各类案件办案流程,调配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法律文书最低审批权限,让有权审批者全程留痕,让无权审批者无法干预,有效强化员额检察官独立办案权。
突出检察长、检委会的把关作用。建立检察长提级办案、更换办案检察官、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听取专家咨询委员意见系列机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疑难复杂的、确实可能存在错误的案件,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从专业化和民主化两个维度提升监督管理水平。建立检委会定期学习制度,提高检委会的把关能力。
完善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业务部门负责人依据职责权限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参加联席会议的检察官可以借助电子卷宗系统阅卷,以弥补单纯听办案人汇报对案件信息了解之不足,增加亲历性,提高意见质量。
充分利用信息化、大数据推进精细化管理。坚持“科技强检”战略,运用现代科技加强监督制约,推动监督管理由盯人盯案向全院、全员、全过程的实时动态监管转变。
强化监督效果的运用,解决监督效力的问题
构建定性与定量分析司法绩效综合评价体系,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依托,以系统自动抓取、自动分析运算为考核手段,结合流程监控与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合理测算和确定检察官办案参数标准,实现对检察人员司法办案的客观反映、全面量化和统一考核。
不断丰富案件质量评查手段。综合运用定期评查、集中抽查、重点评查等多种手段,扩大案件评查范围,提高评查质量。积极探索案件质量评查新模式,实现案后评查向案中同步评查转变,实体卷宗评查向网上评查转变。
规范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严明劣质案件惩戒机制,落实通报批评制度,对每次案件质量评查结果,都公开点名到具体院、具体办案部门、具体检察官,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落实纪律惩戒制度,科学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依规依法作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