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徐某驾驶的鲁N轿车与赵某驾驶的冀J轿车相撞,造成徐某及其乘车人尹某、赵某及其乘车人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该交通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处理并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及其他人员无责任。赵某为其所有的冀J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赵某等人向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主张此情况应当免赔。
分歧意见
针对赵某车辆无责,车上人员责任险是否免赔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免赔。保险公司承担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范围是“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车上人员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责任保险的本质特征在于它的保险对象,是被保险人向第三人依法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被保险人自己的人身安全或财产损失。另外,保险公司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中规定了“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赵某车辆在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对车上人员并无赔偿义务,赵某等人的损失应当向全责一方主张。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当免赔。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车上人员赵某应属于被保险人,并不属于该条规定的“第三者”范围,故将“车上人员责任险”解释为“责任保险”欠妥。车上人员是否有责任不应成为赔偿的必要条件,车上人员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第一,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首先,车上人员是否有责任不应成为赔偿的必要条件,保险公司“无责不赔”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次,交通事故责任是赵某与徐某之间的责任,而不是赵某与车上乘客之间的责任,赵某及车上人员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上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先行赔付义务及代位求偿权。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无论被保险车辆是否有责,保险公司均应该依法先行对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在法律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有代位求偿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以“无责不赔”为由拒赔。而且“无责不赔”与鼓励机动车驾驶者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道而驰,也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会风险的缔约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保险法第十七条及第十九条规定了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的效力问题。保险公司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中关于无责不赔的约定存在缩小理赔范围、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形,且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提示或明确说明的义务,故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综上,投保车辆无责,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