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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研究
        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时间:2019-11-05  作者:韩光红 李伟涛  新闻来源:河北法制报 【字号: | |

          案情简介

          冯某某凌晨酒后伙同索某某驾车行驶至磁县某矿口西侧时,将梁某某驾驶的轿车逼停,下车向梁某某索要现金500元用于修手机,梁某某给了冯某某100元。当冯某某再次向梁某某要钱时,梁某某称身上没有钱了,冯某某便同索某某将梁某某驾驶轿车的前挡玻璃砸坏。经鉴定,被砸坏的轿车前挡玻璃价值2400元。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被告人冯某某、索某某的行为认定,出现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索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酒后滋事,强拿硬要,恃强凌弱,在索要100元钱后,仍然出于泄愤目的砸坏被害人车辆,符合寻衅滋事的犯罪构成要件。

          第二意见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索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主观动机和犯罪目的上看,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是通过向他人强拿硬要的行为,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在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也会强取他人财物,但其主观目的并不是占有他人财物,行为人追求的是在强拿硬要过程中填补精神空虚。抢劫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唯一犯罪目的,暴力是其取财的手段,犯罪动机一般是满足个人需要。本案中,冯某某、索某某为满足其修理手机的个人需要,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索取100元后仍不满足,继续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并使用暴力手段将被害人车辆毁坏,其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犯罪目的和主观动机。

          其次,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从犯罪地点上看,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行为通常发生在公共场所,而抢劫罪则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发生在偏僻、人车稀少的地方。从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行为方式上看,寻衅滋事罪多数是临时起意,在众目睽睽之下放肆撒野,使用轻微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取财,而抢劫罪则是尽可能快地劫取财物,一旦被发现或阻止,往往夺路而逃。从获取财物的数额上看,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中往往只是获取少量财物,即使可以取得更多的财物,行为人也不会实施,而抢劫罪中,获取财物是行为人唯一的目标,并尽可能抢到更多财物。本案中,被告人利用凌晨时机,选择在人车出行稀少的地方,将被害人车辆逼停,并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向其索要500元钱,在获得100元现金后仍不满足,继续向被害人索要钱物,后将被害人车辆砸坏逃离现场,可见从被告人选择劫取财物时间、地点和数额来看,其行为具备抢劫罪的行为特征。

          最后,两者使用暴力强弱程度也不相同。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行为,一般只用轻微的暴力或暴力相威胁,被害人还可以反抗或求救,不会有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危险;而抢劫罪的暴力或暴力威胁则较大,行为人一般会使用凶器,使得被害人无法反抗或不敢反抗。另外,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看,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的行为人与被害人可能认识,也可能不认识;抢劫行为人与被害人基本上是陌生的。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将被害人车辆逼停后当场强行向其索取财物,后又将被害人车辆砸坏,根据当时场面,足以使被害人迫于当时的环境产生恐惧、恐慌进而产生心理强制,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其暴力程度已远远超过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中的轻微暴力限度。

          综上所述,冯某某、索某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占有他人财物,其主客观行为均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作者单位:磁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