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确立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构建起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和解程序、普通程序多层次、多元化的刑事诉讼程序体系,将对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程序性裁决权力,而不具备实体性裁量权力的诉讼格局产生重大影响,并将进一步强化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进行专门监督。宪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体系、司法体系中的独立法律地位,强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干涉,并实行上下级领导关系。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诉讼程序中。具体到刑事诉讼而言,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是刑事诉讼的独立主体。侦查机关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权力。检察机关不具有指挥和领导侦查活动的权力,而是通过实施批准逮捕、公诉以及侦查监督等,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具体化。检察机关依法对破坏国家法治的行为,代表国家和公共利益予以追诉,其实质是监督社会成员遵守国家法律,追诉本身就是一种具体的法律监督活动。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种监督应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侦查作为审判前的一项主要活动,应当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这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以审查逮捕为起点到提起公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检察机关当然要发挥主导作用。
我国刑事诉讼构造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平行。在目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原则下,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是制约侦查的主要指向。但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仅对最严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侦查措施——逮捕进行审查,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尚未真正建立。检察机关、侦查机关的相互制约主要体现在,侦查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决定不服,可以提请复议或复核等。检察机关对侦查权的法律监督和规制主要通过履行具体诉讼活动来实现,是具体诉讼活动的参与者,同样受到审判机关、侦查机关的制约。当前,随着刑事犯罪形势发展和诉讼制度改革,侦查权的扩张使得检察机关承担了更多的制衡角色。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侦查机关违法启动侦查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问题,已经暴露出刑事诉讼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在侦查阶段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可以综合运用羁押必要性审查、非法证据排除、起诉裁量、补充侦查、量刑建议等诸多规制措施,从而使整个侦查程序在司法控制下进行,虽然可能带来整个社会包括侦查机关的不理解甚至质疑,但这符合现代法治的发展趋势,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
新修订的《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这一规定贯彻了检察官客观义务理念,即检察官为发现事实真相,实现诉讼目的,不应站在当事人立场,而应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全面收集证据,为法庭审理提出证据,使之作出公正裁决,保证实体公正,同时也要求必须保证获取证据过程的公正,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体现程序公正。我国检察机关主责公诉案件的起诉权,并被赋予了法律监督机关地位,除具有检察制度的共同特性外,检察官也不仅仅是追求有罪的“控诉人”单一角色,而且负有实现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秩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监督侦查活动、客观公正收集证据等多重责任。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诉前阶段既收集当事人有罪和无罪的证据,又要收集罪重和罪轻的证据,客观地对案件进行审查,作出判断和决定。通过公诉推及审判,从而使法庭准确认定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作出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公正裁决,这是检察机关保障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集中体现。
(作者单位:河北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