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今年1月10日晚21时,石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沿一乡间公路行驶过程中,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的贺某某,造成贺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石某某弃车离开现场,经广平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石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贺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经鉴定,贺某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贺某某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30多万元。石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并且该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受害人贺某某主张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分歧意见
对于驾驶人石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且肇事后逃逸的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贺某某,出现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约定,在驾驶人醉酒、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对于其他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垫付和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肇事司机石某某在无驾驶证、酒后驾驶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并且肇事后逃逸,在这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受害人贺某某是有法律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广平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