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普通的盗窃案件,现在看来已经很不普通。从逮捕到羁押后变更强制措施、相对不起诉,再到犯罪嫌疑人因盗窃“二进宫”,再次被批准逮捕。一个小小的案子,戏剧性的变化,似一面镜子,折射出我们如何办案才最符合法律规定和理念要求,才最符合“三个效果”的统一,才能实现最好的办案质效。
犯罪嫌疑人孙某系衡水某职业学校的一名在校生,2018年初因与父母发生矛盾离家出走,后无生活来源,于2018年3月26日至4月4日期间在其就读的学校男生宿舍分五次盗窃学生现金共计人民币一千余元。 公安机关以孙某涉嫌盗窃罪提请桃城区检察院审查逮捕。桃城区检察院于2018年4月20日依法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孙某,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对孙某批准逮捕主要考虑以下三点,一是行为人系已满18岁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辨别和控制能力;二是连续五次在学生宿舍盗窃学生用于生活支出的现金,影响非常恶劣,危害校园安全,理应从重打击;三是行为人与家人发生矛盾,失去经济来源,有再次作案的可能性。据此评估孙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要素,批捕该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本无可厚非,但问题还是来了,审查逮捕该案的过程中是否考虑了全部因素,批准逮捕是否是最好的选项呢?
我们将该案作为一个典型案例,向衡水市检察院进行了汇报,并与兄弟院进行了交流。综合大多数检察人员意见,还应有以下考虑:一是该犯罪嫌疑人系在校生,心智尚未成熟,是否应比照未成年人犯罪处理模式,以教育、挽救为主;二是贯彻少捕、慎捕的司法原则,孙某不是惯偷,系初犯、偶犯、轻刑犯,是否构罪就该捕,是否可以不羁押;三是孙某系因与家人闹矛盾,没有经济来源而铤而走险,是否应与家长沟通,共同帮扶解决。当然还有更深层次的恢复性司法、谦抑性考量等意见,总之应当慎用逮捕这一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以给其以改过自新的机会,早日回归社会。
2018年5月8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于2018年5月21日将孙某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大家期待此案在下一步作不诉跟踪调查时,孙某“二进宫”了,2018年10月10日他再次因涉嫌盗窃罪被提请逮捕。
办案人再次提审他时,他供述再次犯罪的原因之一竟是“上一次犯事后出来的太容易了”。一语引人深省。孙某案是个例,是个小概率事件,或许他言不由衷,但无论如何都给我们这些司法者以更多的思考,不得不反思我们这么办对不对,不得不反思在现阶段我们应当如何把握羁押的标准、逮捕的条件?
在分管侦监业务的两年中,包括孙某案在内的许多案件在是否批准逮捕问题上拿捏不准的一个严重困扰,就是如何把握理念、统一思想的问题,怎样做才能让我们的办案更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更符合执法办案“三个效果”相统一的要求。对此我有以下几点思考:一是办案要讲政治、顾大局,体现专政职能。对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暴恐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涉黑涉恶犯罪,应深刻认识其犯罪的本质,就是对抗社会,这些就是专政的对象,丝毫不能心慈手软,必须施以重拳,打准打狠,快捕快诉。二是办案中要体现刑法谦抑性原则。一方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多用行政处理,大胆适用不捕、不诉措施;另一方面,充分考虑社会危险性评估和社会调查结果,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用好少捕慎捕的刑事政策。三是体现对特殊群体的司法关护,引入相关社会调查机制,支撑更加精准适用法律。四是发挥案例的示范引导功能,引导理性司法,矫正司法偏颇,弘扬法律惩治犯罪的强大震慑力。
作者: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