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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研究
        驾驶员突发病情 引发事故如何追责
        时间:2019-06-21  作者:张学儒  新闻来源:河北法制报 【字号: | |

          简要案情

          某日,甲某驾驶面包车载人行驶在公路上。当车将要转弯时,甲突然失去意识,一头栽倒在方向盘上,导致车辆与对面来车相撞,造成一死一伤、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昏迷的甲某被车上人员抱到路边,约一个多小时后恢复意识。经交管部门认定,甲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分歧意见

          对甲某的行为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存在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对甲某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应属意外事件。理由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本案中,甲某在事故发生前正常行驶,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之所以发生肇事,是因为突发病情,导致失去意识,而使所驾车辆失控,本人对其急病的发生毫无准备,意想不到。对造成的后果非操作方面的疏忽大意,也非源于技术上的过于自信。因此,认定其主观方面出于过失,没有法律依据。相反,突如其来的病魔如同一场势不可挡的洪流,不可抗拒,应认定为意外事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而属于民事调解的范畴。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甲某应追究刑事责任。理由是案发后甲某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头外伤,怀疑癫痫病。而甲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中称“曾经在8岁和16岁时犯过‘抽风’病”(未能调取其相应病历,也没有相关证人证实),十多年来一直未复发。根据公安部《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有癫痫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能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甲某明知自己患有癫痫(俗称“抽风”),而该病一旦发作,意识完全丧失,驾驶车辆不仅会危害本人的身体健康,还可能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其根本就不该驾驶,如同酒驾一样,为法律所禁止。甲某在明知自身存在上述情况的前提下,依然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应该依实际情况认定其涉嫌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甲某是否明知自己患有癫痫病的证据,就目前证据看,只有其本人供述年幼时曾有过病史,其家人、老师、校长、邻居、村医等均无证明,也无就医记录,况且其本人成年后服过兵役,证明体检过关。案后,其本人在医院未得到有效确诊,到底是否为此病,难以确定。即使其在十来岁时患过该病,直到成年后十多年内从未复发,按一个普通人的意识推断应属病愈,且又无专门的医疗经历和特定医嘱,不属于不得申领驾驶证的情形。对案发时突然意识不清这一症状,其无法预见和避免,而且其经过体检、当过兵,对自己身体健康程度的判定应属于合理信赖。因此,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其故意也非其过失,是由于其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属于意外事件,即无罪过事件,对其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