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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研究
        完善涉众型经济犯罪 案件释法说理路径
        时间:2019-06-04  作者:薛艳梅  新闻来源:河北法制报 【字号: | |

          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公诉环节释法说理是“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重要体现,也是以案释法的重心所在。涉众型经济犯罪因涉及群体性利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办案过程中适时、主动、恰当地释法说理有助于化解矛盾纠纷,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追求释法说理的“三效果”。一是案件办理程序应当透明公开,自觉将释法说理贯穿于公诉办案的全过程,通过检务公开平台以及涉众型经济案件中群体沟通机制让案件相关人“看得见”。二是释法说理做到法、理、情相结合,内容合法规范,方法得当有效,针对不同对象以听得懂的形式开展,及早将矛盾纠纷解决于萌芽状态。三是善于换位思考,体现人文关怀,从释法对象能明白能理解的角度将案件关键环节和信息表达清楚、传达到位。

          强化释法说理的“三基础”。一是强化检察官以案释法的思想基础,只有思想认识上重视起来, 释法说理才能成为检察官积极、主动、自觉、自愿的职业习惯。二是强化检察官以案释法的能力基础,要求检察官坚持释法说理的证据说服力、法律说服力,从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的证据出发,围绕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同时,要求检察官在尊重、理解当事人的前提下,拉近与他们的心理距离,以良好的检察职业品德和人文关怀精神进行释法说理。三是强化检察官以案释法的制度基础,包括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以案释法;拓宽集资参与人反映诉求的渠道;司法责任制改革下建立检察官以案释法评价激励机制。

          注重释法说理的“三阶段”。公诉环节释法说理的“三阶段”是指办案过程中“受理、审查、庭审”的三个阶段。一是案件受理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早告知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是随着案件审查的深入,结合群体信息反馈渠道,就认定的案件事实、适用的法律条文、涉及的刑事政策、办案的程序和进度、释法对象提出的其他相关问题等进行主动释明。三是公诉人应将出庭支持公诉作为释法说理的重要平台,在法庭上既指控犯罪,又要对当事人和群众晓之以理,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解释法律法规,使社会大众通过了解庭审情况,增强自身的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达到法治宣传的效果。

          (作者单位:广平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