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陈某因债务纠纷与原案被害人李某在大街上发生争执,后陈某拿刀将李某砍伤。经鉴定,李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检察机关指控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但在开庭审理前,法院未传唤被害人李某,致使李某没有参加诉讼。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是否要人民法院通过再审方式予以重新审判,出现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李某的电话无法联系,其住址变动未告知相关人员和单位,致使相关的法律文书无以送达,导致的相应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该案不需要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审法院没有向被害人李某送达开庭传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剥夺了被害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再审方式予以纠正。
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原审法院没有向被害人李某送达开庭传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将传唤被害人的传票送达,在向被害人送达开庭传票时,既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如果直接送达,在被害人不在的情况下可以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也就是村委会负责收件的人员代收。关于向被害人李某送达开庭传票的证据方面,案卷中既没有李某签收的送达回证,也没有其成年家属或其所在村村委会签收的送达回证,也不存在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签情况的证据,只有一份村委会出具的“李某长期外出务工,无法联系,目前不在家居住”的证明。因此,原审法院在开庭审理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向被害人送达开庭传票,违反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性规定。
第二,原审法院的审理剥夺了被害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原审法院未传唤被害人李某就开庭审理,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剥夺了被害人的法定诉讼权利,致使原案被害人无法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应当由原案被害人质证的证据没有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害人不能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发言,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原审法院未传唤被害人,导致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综上,原审法院没有向被害人送达开庭传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剥夺了被害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同时也导致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重新审判。
(作者单位:广平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