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来到前女友张某的家中,趁张某不注意偷拿了其2张信用卡。在张某发现后王某拒不归还,二人相互撕扯过程中,张某在厨房拿菜刀追赶王某至楼下。后来,王某使用信用卡分两次共刷卡套现3万余元。
分歧意见
对于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应按信用卡诈骗罪还是抢劫罪论处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此案受害人是王某的前女友,两人有复杂的情感关系,受害人没有及时报案,应该是默许了王某的侵权行为,且该透支款已经及时返还,没有刑法意义上的恶意透支的行为。因此,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理由是: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拿走了被害人的两张信用卡。后又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被害人的名义刷卡套现3万余元。其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数额较大。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抢劫罪。理由是:王某强行抢走被害人的信用卡,并透支3万余元,其行为属于抢劫并消费的情形。因此,王某之行为构成抢劫罪。
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较为合理。理由如下:
首先,虽然本案王某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的情形中,抢得的信用卡不在其列。因此,王某不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的信用卡诈骗罪。
其次,王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王某之所以抢走被害人的信用卡,是由于其知道信用卡的秘密,能进行透支,从而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王某抢得信用卡后透支不还的行为,也是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有力证据。
再次,王某实施了抢劫行为。王某趁被害人不注意偷拿了被害人的2张信用卡,在被害人发现后拒不归还,且有相互撕扯、被害人在厨房拿菜刀追赶的情节。因此,王某强行拿走被害人信用卡系对被害人的抢劫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关于抢劫犯罪数额的计算,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王某的抢劫数额应以透支消费的3万余元计算。
最后,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抢被害人的信用卡2张,并透支消费3万余元,其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行为”。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作者单位:辛集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