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承办了一起入室盗窃案,嫌疑人王某,利用熟悉的开锁技术,伙同他人多次流窜作案,入室盗窃现金、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起诉意见书中一共认定了六起犯罪事实,涉及平山、正定、井陉矿区及山东德州等地。由于嫌疑人利用娴熟的开锁技术实施盗窃,作案迅速,分工明确,盗窃成功后即迅速离开返回原籍销赃,因此,所盗财物的品种多、数量价值巨大,在一些细节上有的还不吻合,这引起了我的重点关注。
该嫌疑人由山东德州警方抓获移交我区管辖后,办案警官把山东警方移送的案件材料一并入卷,又对嫌疑人进行了两次讯问,其对在我省的几起盗窃犯罪事实也作了如实供述。之后承办此案的警官将卷宗整理后移送审查起诉。
我在阅卷时发现,山东德州警方抓获嫌疑人后所做的讯问笔录中,其供述曾在同一小区入室盗窃了两户人家,在第一户被害人住某家中只盗窃200元现金,之后又在另一户被害人家中盗窃一些金银首饰和3000元现金。办案人员讯问时,只重点讯问了第二起犯罪事实的相关细节,对第一起入室盗窃却一笔带过。并且,由于丢失财物金额不大,被害人住某也未报警,因而案卷中没有住某的报警登记表、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我区警方的起诉意见书中对这起犯罪事实未予提及。
我发现虽然只有山东德州警方所作的一次笔录中有住某家被盗这一起犯罪事实的供述,但其可信度很高,很可能是我区办案警官没有注意到这一点。我在对案卷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后,有了新的发现:一是其中有一份同案张某的供述,对在德州的盗窃过程供认不讳,也承认曾入室盗窃两户人家,所盗财物与本案嫌疑人的供述相吻合;二是同案犯张某已先期被抓获并获刑。于是我请办案警官与德州警方联系,调取了被害人陈述、判决书等相关证据;三是我在提审嫌疑人王某时再次核实了这起犯罪事实,嫌疑人闪烁其词一番后,供认了该起犯罪事实。最后,我对山东德州住某家被盗的犯罪事实予以追诉。
另外,在德州方面提供的张某的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张某及其家人为取得被害人谅解,已按价格认定意见书的代价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对此,我在庭审中也特别做出了说明。被告人王某起初没明白什么意思,但很快明白这是对他有利的证据时,他对我的认真表示了感谢,在最后的陈述中他一再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
通过办理此案,我感悟到,案件不论大小,只有细心认真才能不出纰漏;被告人不论罪恶多大,公平公正总会感化其心。
(作者: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