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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研究
        推进专业化和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促进未检工作健康发展
        时间:2018-05-28  作者:晋月霞  新闻来源:河北法制报 【字号: | |

          未成年人是国家、民族的希望,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实现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是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自2011年以来,我省三级检察院加强未检专业化建设,建立了三级未检专门机构,培育起一支近400人的未检队伍,在专业化建设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近几年,我省未检部门推动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完善,帮助一批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并形成了“检爱工程”“护航少年”“悦课堂”“罗丽说”等一批未检工作品牌,提高了未检工作的影响力,展示了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重要性和刑事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力保障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我们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定年龄和刑事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刑事诉讼法设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确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要求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人员要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规定了诉讼过程中应落实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等十几项制度。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社会各界都非常关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人民群众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方面对检察机关也是寄予厚望。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高监护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理应在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方面承担起重要的职责,代表国家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业化建设基本要求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具有特殊的诉讼理念和工作原则。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具有特殊性,在司法理念、内在规律、价值追求及工作原则、方法等方面都有别于成年人司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始终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未成年人检察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这种模式有利于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的特殊刑事政策,提高办案专业性,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未成年人检察实行“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工作要求,不以惩罚为首要目的,而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犯罪、帮教未成年人为出发点、着力点和落脚点,除司法办案和诉讼监督职能外,还承担着帮扶教育、预防犯罪等社会职能。未成年人检察不以定罪量刑和定纷止争为最终目标,而以案件事实为切入点,探究未成年人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必要的干预手段,改善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家庭教养和社会环境,帮助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重回正常轨道,呵护其健康成长。办理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仅要严厉打击犯罪行为,还要关注受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伤害,要做好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体康复、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

          坚持对未成年人实行全面、综合保护原则。高检院要求规范未检机构职能,要整合检察机关未成年人保护职能,统一由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行使,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探索开展涉及未成年人的刑罚执行监督和民事行政监督。未检部门除办理好涉未刑事案件外,要加强对涉未案件的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规范开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必要性审查,减少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必要的羁押;探索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活动监督,推动建立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特殊矫正机制。要加强对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开展对未成年人监护侵害和缺失的监督,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或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危险状态的,要依法开展监督;对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等领域侵害众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提出检察建议,探索开展支持起诉和提起公益诉讼等工作。

          保护未成年人工作重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表面看具有突发性、偶发性,实际上,他们走向犯罪是一个从不良行为开始逐渐恶化的过程,是一个心理负能量长期积压而爆发的过程。预防犯罪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最高境界和最好效果。而相对于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而言,在犯罪案件中教育挽救未成年人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关口前移刻不容缓,应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视为未检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几年,全省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这与我们全省三级院未检部门更新执法理念、开展预防犯罪是分不开的。

          促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建设。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领域、多个部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应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推进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体系等相关体系建设,推动各方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目前,我省的社工组织还不健全,大量的心理疏导、跟踪帮教等特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工作由未检人员承担。检察机关要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将社会调查、观护帮教、心理干预等工作转介给专业的社会队伍,将未检人员从繁重的帮教工作中解放出来,确保精细化办案,提升案件质量和效果。

          (作者单位:河北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