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必须切实将深挖彻查“保护伞”作为打击黑恶势力的治本之策,不断加大深挖“保护伞”线索的工作力度,努力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引向深入。
通过开展对“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专项监督”活动,实现扫黑除恶深挖“保护伞”与专项监督同步
在对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进行专项监督活动中,沧州市两级检察院坚持查找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线索与查找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同步推进,切实将该立不立、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违法情形作为监督重点,把轻伤害、寻衅滋事等案件作为专项监督的重点案件。通过逐案互查、交叉互查等方式,掌握派出所受案、立案、撤案、侦办情况,认真审查其中是否存在有案不立、立而不侦、降格处理等情形,审查有无重伤案件按轻伤案件处理、轻伤案件不及时做伤情鉴定按治安案件处理、寻衅滋事案件按伤害案件处理等违法情形。注意辨别案件与案件之间的内在联系,查实是否存在有组织的黑恶势力犯罪、是否存在黑恶势力“保护伞”,对发现的案件线索抓住不放,调查核实后及时进行监督。
借助 “两法衔接”平台,实现扫黑除恶深挖“保护伞”与“两法衔接”工作同步
通过案件网上移送、执法动态交流、案件信息跟踪和监控,增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整体工作合力,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行政违法案件,及时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确保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司法程序。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信息录入中存在的 不规范录入、不录入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录入“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的行政处罚案件内容进行详细规定,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在立案查处过程中,应当同步录入行政调查程序所获取的信息或材料、行政强制程序的文书及证据材料、鉴定意见等,以实现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过程的实时动态监督,便于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在此基础上,瞄准重点行业和领域,通过对行政处罚案件实行线上与线下同步审查,从发现的信息录入不完整、漏登信息、该移送不移送等情形中审查是否存在黑恶势力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的线索,是否存在对黑恶势力获取经济利益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降格处理等情形,最终查明是否存在“保护伞”线索。
通过建立“大刑检”工作格局,实现扫黑除恶深挖“保护伞”与刑事检察工作同步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沧州市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了侦监部门与公诉部门的协作配合,实行“三共同”(共同建立数据库,数据共享;共同制定工作机制,信息共享;共同研讨案件,智慧共享)捕诉衔接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增强工作实效,提高发现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的工作效率。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中,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审阅案卷、询问被害人、核实证据深挖余罪、漏犯,并注意发现公安机关是否存在对黑恶势力犯罪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怠于侦查等违法情形;注意发现公安机关是否存在对黑恶势力犯罪降格处理,只侦查一起或几起犯罪事实,不按照黑恶势力犯罪的特征去收集、固定证据;只侦查黑恶势力犯罪事实,不去调查其违法事实等违法情形,从中发现“保护伞”线索。
通过严把量刑情节证据审查关,实现扫黑除恶深挖“保护伞”与引导侦查同步
实践中,公安机关存在重定罪证据轻量刑证据,尤其忽视对有劣迹等量刑证据收集的倾向,存在仅凭犯罪嫌疑人供述就作出认定而不收集、不调取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形。因此,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中,尤其应注意对犯罪嫌疑人个人信息的审查,并做好引导取证工作,引导公安机关根据《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的信息去调取相应的判决书、释放证明等文书证据。在审查证据和引导取证中,发现是否存在只凭供述进行认定的违法情形,并从中发现有价值的“保护伞”线索。
(作者单位:沧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