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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研究
        加强对捕后未诉案件监督
        时间:2018-04-28  作者:任行 朱鹏杰  新闻来源:河北法制报 【字号: | |

          新时代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办案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处于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承担的责任更加凸显。切实提高办案质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加强对逮捕后未提起公诉案件的监督,从源头上杜绝和减少赔偿案件发生,成为检察机关一项非常急迫的工作。

          深刻认识加强对捕后未诉案件监督的重要意义

          捕后未诉(包括撤回起诉)案件,是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因为不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而沉淀下来的案件。在全面加强司法责任制改革大背景下,加强对捕后未诉案件的监督,确保办案质量,全面准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显得尤其重要。

          加强对捕后未诉案件的监督,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是严格自我监督的题中之意,是检察机关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应有的贡献;加强对捕后未诉案件的监督,是新时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加强对捕后未诉案件的监督,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

          严把关口,加强对逮捕案件的事前审查和事后监督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证据标准和定罪量刑上将更加严格规范,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采取多种有力措施,提高逮捕的准确性,最大限度避免错捕,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赔偿案件发生。

          要严格把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准确把握逮捕条件,特别是要加强逮捕案件社会危险性的审查,不搞“运动式执法”,在批准逮捕案件上“不勉强、不凑数”,更不能降低逮捕条件。要转变观念。深入贯彻少捕的原则,切实转变“够罪即捕”的观念。要加强对特殊案件逮捕权的把控。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对案情复杂、疑难、重大的,或涉及人员众多的案件,在充分了解案情和证据的基础上,严格审查对每一名犯罪嫌疑人逮捕的必要性,科学审慎作出决定,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等视情节尽量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要实行个案跟踪。批准逮捕案件时由于时间紧、证据无法完全收集等限制,有时会出现一些瑕疵,因此,要有重点进行跟踪,一旦案件证据、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予以变更强制措施。

          要做好捕诉衔接。侦查监督部门应当与公诉部门加强衔接,通力配合,加快办案速度,发现案件证据不足时及时补充证据,避免错过补证的良机。要建立公诉部门对捕后案件的退查备案制。一般而言,案件批准逮捕后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为保证案件顺利公诉、判决,不少案件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此应该建立退查案件的备案制度,严格退查程序,将退查时间、退查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内容(退查提纲)等进行备案审核,防止“退而不补、退而不查”现象出现。要加强捕后未诉案件监督。对捕后未诉案件,由上级检察院和本院分别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通报,分析原因,查找问题,明确整改方向和措施,探索将捕后未诉案件纳入检察官绩效考核,确保案件质量。要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监督。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多种方式,督促公安机关严格执行法律相关程序规定,及时对案件作出终局性处理决定,切实维护法治权威。

          (作者单位: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