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办理了一批有影响力的公益诉讼案件,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针对当前我国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笔者从全面分析当前我国公益诉讼的发展现状入手,结合司法实践,重点阐述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建议,以期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实践及法律依据
在我国,自1997年河南省方城县检察院就国有资产流失提起公益诉讼以来,检察机关开始提起公益诉讼的实务探索已有二十年的时间。
我国宪法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提起或参与公益诉讼的职能。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试点。试点期间,检察机关办理了一大批公益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案件样本,制度设计得到充分检验。2017年7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正式写入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当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
受案范围把握不准。虽然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但对于公益的内涵如何把握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当公益和私益存在交叉时,该如何把握公益诉讼和私益维护成为困扰检察机关的一个问题。
公益诉讼工作开展存在不平衡的情况。目前,检察机关似乎较为偏重于环境资源类案件,其他类型的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偏少。另外,地区之间工作开展也存在不平衡的情况。
检察机关发现案件线索渠道不畅。公益诉讼的案件线索目前仅限于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实践中,还存在检察机关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不通畅、线索分析研判不深入等问题。
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检法“两院”对出庭检察人员的地位、权利义务等认识不一;有的行政机关对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片面理解,部分地方领导怕被问责,不支持、不配合,影响公益诉讼工作开展。
我国公益诉讼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应对举措及建议
深化立法完善工作,明确“公益”的认定标准,使得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于法有据。推动制定《公益诉讼法》,系统规定“公益”的内涵、外延、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程序、机制以及就损害公益的行为规定罚金标准等。另外,制定《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专门就公益诉讼的范围、管辖、前置程序、审查程序等进行具体规定。
重视诉前程序工作,提高诉前检察建议质量。诉前程序既是提起公益诉讼的必经程序,同时也是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诉前法律监督一定要抓住“公益”核心,着力增强检察建议的有效性、被采纳的可能性以及检察建议内容与可能提出的诉讼请求的一致性。同时,要坚持跟进监督,及时了解掌握行政机关职责履行情况,及时采取后续措施。
做好线索收集和调查取证工作。线索的摸排和收集是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基础,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多渠道收集案件线索。除重点关注社会热点焦点问题外,通过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内设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和外部协作机制作用多渠道发现线索。在确保调查取证方式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准确把握调查取证的方向,全面收集相关证据。
优化外部环境,注重外部协调。注重加强与行政机关协调,及时消除行政机关可能对公益诉讼的误解和抵触,推动检察监督与行政监察、行政复议等行政机关内部纠错机制的有效衔接。注重加强就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个案管辖、起诉受理、审理流程等实体、程序方面的具体问题与法院沟通协调,深入探讨,形成共识。
(作者单位:河北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