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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研究
        第八届河北检察理论研究年会观点摘编
        时间:2018-01-04  作者:冯志毅 杨新义 孙继增  新闻来源:河北法制报 【字号: | |

          在近日举行的第八届河北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上,26名来自全省各地检察机关的检察人员及省内外高校的专家学者围绕“检察改革的理论与实践”这一年会主题,分别从4个单元议题作了精彩发言。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授胡志风等7位嘉宾,围绕各单元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点评。 

          第一单元:检察监督理论 

          点评嘉宾:河北经贸大学教授武建敏

          省检察院侦监一处处长贾志宏

          承德市平泉市检察研究室主任胡守成在《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职能的调整与完善》一文中提出,检察职权决定着检察职能的定位和范围,检察职能体现着检察权的目的和功能。检察职能配置与调整应遵循宪法定位原则、体现检察机关的性质界定、符合法治建设发展的需要。正确认识检察职能的调整,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围绕检察机关性质定位全面加强检察监督职能;以检察规律为指引不断完善和优化检察职能。

          张家口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副部长苏喜民、技术处副处长宋春阳、宣化区检察院检察长杨文武在《监察体制改革视角下谈强化刑事诉讼监督权》一文中提出,整合成立刑事诉讼监督中心,行使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活动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权。加强刑事诉讼监督程序化建设,做到依法监督是前提,规范监督范围、手段;有完整的监督过程是重心,包括启动、监督实施、反馈、责任追究等程序;强化制度机制建设是保障,健全重特大案件的适时介入,内部各部门的配合支持,外部沟通协调,专项监督工作等机制。

          唐山市路北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单庆梅、侦查监督科科长张琳芳、检察员陈伟在《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问题和对策》一文中提出,总结其他省市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监督的实践和面临的问题,建立与完善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监督机制,包括坚持监督原则、强化监督理念,拓展多渠道的线索来源机制,构建多层次的监督纠正机制,规范提前介入和案件指导制度,完善与派出所的配合机制,建立相关的检察配套机制。

          广宗县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李翠然在《互联网大数据背景下的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一文中提出,财产刑执行检察一直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执行检察职责的薄弱环节,检察机关应研发一套符合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特点的独立的信息系统,建立由生效判决、财产状况、执行机关、被执行人、执行相关人、执行相关机构等子模块组成的财产刑执行检察信息系统,完善财产刑执行检察信息库,为财产刑执行检察提供有效平台。

          武建敏在点评中指出,一是按照孟德斯鸠的理解,“法是从事物的本性中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那么研究检察职能和职权就要沿着“性质-职能-职权”的逻辑脉络加以把握,这便是符合了“事物的本性”。二是刑事诉讼监督实际上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力,而非实体的处分权,这是现代性法治精神的体现。监督权要进一步细化和梳理,成为一个连续性的完整的体系。三是检察机关对派出所工作的监督能够优化、提高派出所的办案质量。四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是公共利益,要坚持这个恰当定位,进一步研究探索,加大监督力度,深化监督效果。

          贾志宏在点评中认为,一是检察监督研究要明确政治方向。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立足于有利于完善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研究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二是突出检察监督重点。紧紧围绕司法责任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认真研究检察监督中带有普遍性的重大、疑难问题,探索检察监督的新途径、新方式。三是检查监督研究要注重实践成效。结合实际,聚焦业务,深入实践、深入基层、深入办案一线,推进法律监督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单元:司法责任制改革实践

          点评嘉宾: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王利军

          张家口市赤城县检察院检察长韩鲲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现实路径研究》一文中提出,依据职位分类,将检察机关的职能和相关工作进行细化分解、设置职位,通过职位分析和职位评价,依法依规将职位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和层次。建立健全检察人员履行法定职责职业保障;完善身份保障制度,进一步细化《检察官法》规定;完善经济保障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建立与工作职责、实绩和贡献紧密联系的工资分配机制。

          廊坊市霸州市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尚军政在《基层检察官权力清单研究》一文中提出,应大胆、全面放权,不能畏首畏尾,才能与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相对等。要始终贯穿“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让司法更加权威、高效、公平。妥善处理主任检察官与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关系,合理配置大胆放权与有效监督之间的关系,积极顺应司法改革与遵循司法规律,正确推进权力清单罗列与其他改革措施相互配套的关系,确立检察官独立办案的主体地位。

          邯郸市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张永进在《检察官办案组改革初探》一文中提出,纵观检察官办案组改革实践,检察官办案组面临组织类型多元、运行机制失范、适用范围模糊、责任认定简单等诸多问题,影响着办案组织发展进程。未来检察官办案组改革应当实现组织类型的统一、运行机制的规范化、适用范围的限定化、责任认定的精细化,进而健全办案组织功能,确保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效。

          邯郸市大名县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霍琳在《融入新秩序 实现新平衡——入额检察官适应改革新模式研究》一文中提出,事物基于矛盾而发展,基于发展而实现平衡。检察官个人角度要认清变与不变,追求平衡与发展,主动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正确对待分歧与困惑,改革的设计者、承担者、亲历者都要思考和行动,做出回答,融入新秩序,适应制度,超越自我,实现新的平衡和发展。

          王利军在点评中指出,一是进一步审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优势和落实中不到位的问题,不仅注重检察院、法院的内部效应,还应当从全局,从社会效果来整体把握。二是正确把握检察官的精神需求、物质需求和职权保障,让检察官减少物质需求方面的顾虑,集中精力提高检察业务水平。三是完善权力清单制度,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检察官权力清单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应当不断有所调整和探索。四是加强办案组的类型、适用对象、责任的探索和实践。五是应当辩证看待、正确理解“办案”、“管理”、“同工同酬”的含义,提高辅助人员的积极性,运用管理学知识设计出绩效评价标准,合理构建员额入额及退出规则。六是探索检察官研修制度,特别是涉及互联网的知识对检察官提出了新要求,需要切实增强检察官的素质和修养,保持与时俱进的心态和终身学习的态度。

          第三单元: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点评嘉宾: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宋伟卫

          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马东新

          平泉市检察院检察长柴畅达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下的诉侦关系辨析》一文中提出,公诉是刑事诉讼中与侦查、审判联系最为紧密的检察核心职能,以审判为中心对公诉与侦查的关系提出新的要求。公诉工作要以规制为基调探索重构新型诉侦关系,最终探索构建以公诉为主导的刑事指控体系,实现“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检察机关公诉的转型发展。

          石家庄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长安区检察院检察长兰志伟和干警张亮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基层公诉工作的应对研究》一文中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本质是要保证庭审发挥决定性作用。刑事法庭将逐步成为公诉人员履行职能的主要场所。公诉人的专业水平和当庭表现,将直接影响到审判机关对于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和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认可度。

          唐山市路南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王志凯在《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审前过滤问题研究》一文中提出,审前过滤视野辐射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的优化。审前过滤终极目的是保障司法公正、加强人权保护,直观目的是服务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合理分流案件,帮助法官提高审判效率。通过过滤大部分轻微或无罪案件,抑控刑事案件公诉数,为庭审实质化提供可能。审前过滤是促进刑事诉讼诉前程序优化、重塑公诉权、增强检察监督刚性、推动检察机关转型发展的契机,要以改革的新思维全新定位和设计。

          保定市安新县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田蓓在《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的构建》一文中提出,近年来多起冤假错案的频频曝光,对案件证据把关不严,对证据之间的矛盾置之不理,对证据链条的疏漏视而不见,基本上成为这些案件的通病。必须充分发挥证据的核心作用,构建合法有效的证据体系,把握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搭建刑事诉讼证据体系,构建以公诉为主导的新型侦诉审关系。

          宋伟卫在点评中指出,以庭审为中心对公诉工作带来的影响是:庭审成为定罪量刑的决定性阶段,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必然会加强,这就对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办案质量的提高必然会导致公诉资源的投入增加,因此,必须做好刑事案件在审前的科学分流。公诉在审前这个阶段处于中心的地位,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和起诉工作必须紧密配合,要强化公诉对侦查的引导和规制。庭审的实质化使得庭审活动具有更多的变数,对抗性也更强,需要公诉人提高自身当庭应变的能力和水平。

          马东新在点评中认为,一是要准确把握以审判为中心的含义。要注意整体和系统理解,它是针对庭审虚化、证据不扎实等问题提出的纠偏措施,实质上是以证据为中心、使程序正当化。二是在实践中要健全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相适应的“四个机制”,即庭前主导、审前过滤、庭审指控、人权保障。三是在公诉实践中,加大亲历性、庭审对抗性、控辩平等性,完善认罪认罚等制度。

          第四单元:涉法涉诉改革与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

          点评嘉宾: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授、研究员胡志风

          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主任朱新燕

          邢台市清河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张葆红在《刍议基层检察机关如何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一文中提出,正确分析涉法涉诉信访特点,转变信访案件办理的思路和观念,将信访案件转化为申请法律监督案件,以法律程序的终结维护司法权威;完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明确、细化申请监督案件的受理标准,加强诉讼监督的刚性,强化监督案件办理的内部机制。

          唐山市路北区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刘树利在《人民监督员制度探析》一文中提出,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要从检察工作规律入手,结合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改革精神,通过法理政策分析和比较研究,改革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沧州市新华区检察院检察长于靖、干部范玮华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改革研究》一文中提出,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目的是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健全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人民监督员制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一些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尤其是选任和管理,需要改革和完善。要围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运行中存在的待完善之处进行思考和分析,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

          任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米随章、刘顺平、政治部孙云祥同志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问题研究》一文中提出,结合通过律师代理,化解积案的案例,研究什么情况下实行律师参与,采取什么形式聘用律师、怎样配合好律师工作等问题,边做对上访人化解工作边研究探索,边实践边总结,注意借鉴,在办理中少走弯路,提高办案效率和息诉罢访成功率。

          胡志风在点评中指出:一、关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讼信访问题。2015年11月,中央政法委正式发布了《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正式纳入司法改革轨道。几年来,律师作为第三方身份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司法作用不断深化,检察环节的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也不断完善。但当前的改革实践中仍存在着律师参与的质量和效率有待提升、配套辅助机制不够健全等现实问题。当前应从强化立法保障,关注相关制度的可操作性与可实现性,要关注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同时提升参与律师的整体素质、完善律师参与工作配套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综合治理。

          二、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必要关注以下几个基本问题。一是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必要性问题。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定目的在于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健全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治化,提高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价值是其在客观上填补了检察工作中处于监督薄弱的地带,不仅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且应当在更大程度上得到发展。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革的各项部署,适时调整监督范围,认真总结经验,加强对有关问题的研究,并积极推进人民监督员的相关立法工作。二是关于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制度问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础性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项制度的发展方向以及该项制度设置目的的良好实现。人民监督员制度自产生以来,主要有“内选”和“外选”两种模式。目前,人民监督员主要来自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的推荐,相对而言,自荐产生的人民监督员所占比例较低。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完善过程中应对该问题给予一定的关注,这对于制度与执法公信力的提高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三是在人民监督员启动监督程序中设置复议程序客观上符合立法制度设定的三个基本要求。启动监督程序时进行复议客观上符合中国传统与中国国情,也符合我国一贯坚持的重视群众路线的政治大环境;复议程序的设置在客观上有利于司法成本的有效利用;复议程序的设置在客观上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设计目的的实现具有良好的保障作用。

          朱新燕在点评中认为,自2003年8月高检院部署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以来,已运行14年,经过先期试点、扩大试点、全面实行、深化改革等4个阶段,被纳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规划,相继被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中央文件。在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要认真总结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监督程序试点和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经验做法,在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知情权保障等方面深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