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工作是检察核心业务之一,肩负指控犯罪、诉讼监督、社会治理三大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与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如何把以审判为中心理念根植于心、贯彻于行、检验于果,是新时期公诉人着重思考的问题。下面,笔者结合公诉工作实践,谈一谈如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顺应司法体制改革趋势,着力提升公诉理念。工作中,要注重提升三个方面的理念:一要注重以法治思维引领公诉工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公诉工作、处理案件、化解矛盾,遵循法治建设和司法规律,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范围和程序履行公诉职责,提高公诉工作法治化水平。二要注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并重理念。既依法指控犯罪,准确有效打击犯罪,又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既注重收集有罪、罪重证据,也要收集无罪、罪轻证据,既注意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又注意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三要注重提升公诉工作品质的理念。要紧紧围绕“全省标杆”的沧州检察工作目标,树立更高品质的业务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科技建设理念。
依法指控犯罪,着力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体制改革要求,就要健全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用审判定罪量刑的标准规范约束侦查、审查起诉工作。要严格落实中央政法委和高检院关于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见,严格执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和制度,推行以客观性证据为主体的证据审查模式。完善取证合法性审查机制,积极探索书面审查与现场调查复核相结合的亲历性办案模式,推进诉讼实质化进程。
把好审查起诉入口、出口关,建立三个新型关系。一是构建新型诉侦关系。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改革,尝试以经济罪案为切入点,建立机制,解决经济罪案起诉难的问题。健全诉侦沟通机制,促进侦查人员增强程序和证据意识;完善补充侦查说理机制,提高退查提纲的针对性,确保补查质量和效率。二是构建新型诉辩关系。充分发挥审前过滤功能,主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发挥辩护律师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保障被告人人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三是完善诉审配合、制约关系。主动推进庭审实质化进程,尊重和支持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共同促进庭前会议、证人鉴定人出庭等制度的有效落实。
聚焦检察监督主业,着力赢取司法公信。围绕审判的公平正义要旨,全面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审判权威。一是强化侦查活动监督。重点加强对非法证据的审查排除,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严格防止滥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以及对涉案财物的监督,促进侦查活动严格依法进行。二是强化刑事审判监督。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以抗诉为中心刑事审判监督格局”,确保审判活动的合法、审判结果的正当。严格落实控监分置、基层判决市院同步审查和抗前汇报等七项机制,增强刑事抗诉工作的刚性。建立法院裁判改变起诉指控事实、罪名的案件报上一级院备案审查制度,尤其对无罪判决要逐案分析,查明原因,明确责任。三是依法适用不起诉和撤回起诉,建立健全不起诉、撤回起诉内部监督机制,防止不起诉、撤回起诉职权滥用。
加强公诉队伍建设,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保障。一是推行员额检察官办案指引机制,确保“员额制办案”平稳有序过度、规范有序衔接。二是全力推行信息化办案新模式,全面适用远程提审、远程开庭、远程案讨,向科技要效率,用科技促规范。三是深化检务公开,推行阳光公诉工作机制,畅通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公诉工作的渠道和途径。四是完善公诉质量评价体系,坚决取消不合理的考评指标,最大限度激发工作活力。五是加强高素质公诉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实战技能和履职能力。六是建立全市专家型人才以及办理各类型案件专门人才库,为全面加强和改进公诉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作者单位:沧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