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 《河北日报》记者: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有哪些优势?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梁红继:
谢谢您的提问。首先,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在国家法律制度设计层面具有优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监督是党、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我们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依法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应有之义,也是检察机关使命所在,职责所系。这为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其次,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在职能设置方面具有优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涵盖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领域,有利于在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中跨部门跨领域、全方位多角度地展开监督工作,打好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的“组合拳”。再次,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在组织领导方面具有优势。检察机关上下级是统一领导的关系,“检察一体化”既是我们在组织领导方面的特点,也是开展工作的一个有力武器。全省检察机关在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中,树立“全省一盘棋”的思想,统一工作目标,统一全局指挥,统一调度力量,在办案组织、线索管理、办案流程、调查核实、公开听证等多方面发挥一体化优势,形成了协调有力、协作紧密、运转规范有序的工作新格局,有效提升了对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的工作效能和效果。
问题二 长城新媒体记者:据了解此次专项监督活动中检察机关查办了一批虚假诉讼案件,从办案情况看,我省目前民事虚假诉讼主要多发在哪些领域?有何特点?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程彦军:
谢谢您的提问。近年来,虚假诉讼在民商事诉讼中频频发生,从此次专项活动的情况看,目前我省民事虚假诉讼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追索劳动报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虚假仲裁、虚假债权公证等几个主要领域。其中,民间借贷类纠纷案件居多,因此类纠纷中涉及的借据、汇款凭证等证据类型容易通过各种手段进行伪造,在外观形式上相对比较规范,不易被觉察,致使民间借贷纠纷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特别是存在两种常见的类型:一是在涉及担保责任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很多虚假诉讼行为人恶意串通,虚构证据和事实,损害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行为人为了逃避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要归还的真实债务,通过与他人虚构另一借贷事实,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
此外,追索劳动报酬类虚假诉讼也是一种常见的类型。虚假诉讼行为人利用法律、政策对劳动者权益的优先保护,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劳动关系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劳动仲裁调解书等执行依据,以达到套取公司法人财产的目的。
随着我省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全省检察机关在监督类型和领域上也在不断扩展。我们有信心有能力开展好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无论虚假诉讼行为如何隐蔽,如何花样翻新,都必将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问题三 《检察日报》记者:检察机关在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中还存在哪些难点?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攻克这些难点?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程彦军:
谢谢您的提问。目前检察机关在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难点之一是相关法律法规较少,规定也比较原则,给实际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从目前来看,刑事诉讼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检察机关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规定的比较详细。但是涉及民事虚假诉讼的规定就比较原则,不像刑事诉讼法规定那么详细。比如对民事虚假诉讼的定义、构成要件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权威的规定。再如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监督案件中有权进行调查核实,但是没有规定调查核实的手段、程序和保障措施等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的效果。
全省检察机关在开展工作中立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主动积极作为,在用足用好现有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努力探索建立具有我省特色的工作实施细则。一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充分运用好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中涉及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探索建立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2021年5月,省检察院与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会签了《关于防范和惩治民事虚假诉讼的规定》,对民事虚假诉讼的防范和惩治工作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推动形成全省防范和惩治民事虚假诉讼的合力。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还要继续落实、细化相关工作流程,切实提高全省防范和惩治民事虚假诉讼工作水平,营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