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批示精神及最高检、河北省委要求,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办理了一批具有较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指导、引领和示范作用,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从全省各地办理的案例中选出五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此次发布的案例,都是检察机关2020年以来办理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是检察机关发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职能作用的典型案例,从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完善证据体系到行为性质认定,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到坚持追捕追诉,从依法惩治犯罪到保护企业正常经营,全面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为实现创新发展做出的积极努力。此次发布的案件包括假冒注册商标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侵权复制品案、侵犯着作权案,有利用网络深度链接侵犯着作权的新型案件,也有传统意义上的假冒注册商标案。具体案例情况如下:
案例一:于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件事实】
2019年6月,保定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与李某、王某(另案处理)商议在保定地区销售河北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稻公司,“河稻”商标的所有人,“稻香村”商标的共有人)专版月饼。李某负责与河稻公司商议销售专版河稻月饼的授权及具体运作事宜,索得河稻公司的资质证书、产品条形码和在保定范围内销售专版月饼的电子授权证书模板,但未签订合同,也没有获得授权文书。7月,于某设计了七款标有河稻公司注册商标“稻香村”、“河稻”的月饼礼盒,商定广东某制罐有限公司、广东某纸类包装有限公司为月饼包装材料生产厂家,福建诏安四海食品有限公司为月饼供应商。于某、李某付款购进月饼、包装材料,租赁生产地点,由李某、郑某、黄某组织工人,将四海食品公司生产的月饼,加工包装到标有河稻公司注册商标“稻香村”、“河稻”的包装盒及包装箱中,于某还指使郑某将河稻公司授权证书中的被授权人改为王某,把四海食品公司月饼的检测合格报告改成“稻香村”月饼的检测报告,由王某对外推销。假冒月饼分别销往北京、河北定州等地,后被北京、河北警方查获。非法经营数额达1077954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作用,追捕漏犯、追诉漏罪,引导公安机关完善证据体系。公安机关以于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石家庄市鹿泉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认为在案证据证明李某与于某共谋生产销售假冒月饼并负责跑办授权,已涉嫌犯罪,且二人有串供迹象,要求公安机关追捕漏犯李某;于某、李某运往北京销售假冒稻香村月饼已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将上述事实并案查办。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对已扣押电脑、手机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提取,结合账本审核确定侵权商品非法经营数额,收集侵权商品外包装、进货、发货及记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进一步查明制假、售假各环节人员的犯罪事实,查证王某是否参与共谋,是否知道其销售的系假冒稻香村月饼。
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强化引导侦查取证,依法追诉漏犯二人。公安机关以于某、李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列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查明某商贸公司是否涉嫌单位犯罪、“稻香村”、“河稻”商标的所有人及关系、上游印刷企业、某商贸公司的生产管理人员郑某、黄某、以及销售假冒商品人员王某是否涉嫌犯罪等,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根据补强后的证据认定郑某、黄某与于某、李某构成共同犯罪,要求公安机关追加起诉郑某、黄某。加强立案监督工作,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件3人。在案证据证明王某“知假卖假”,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广东某铁罐有限公司、广东某纸类包装有限公司,无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而制造印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包装袋,情节严重,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予立案,经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对上述三人立案侦查。加强检律沟通和被告人释法说理工作,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诉前有效解决案件事实争议,弱化法庭对抗,并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郑某、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均并处罚金。王某也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涉及生产、销售等不同环节,既有上游犯罪,又有下游犯罪。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从生产环节入手向上下游环节追诉犯罪,深挖犯罪线索,实现全链条打击。对上游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对生产环节发挥不同作用的人员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诉下游“知假卖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做到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应追尽追,实现全链条打击。同时延伸办案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助力民营企业发展。检察机关主动到涉案企业听取对检察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服务企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就企业在风险防范、内部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彰显了检察机关服务民企发展的担当作为。
案例二:鲍某等人侵犯着作权案
【案件事实】
2016年,被告人吴某经营的北京某甲科技有限公司组织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参与开发“快听小说”APP。该APP通过深度链接到其他网络文学作品网站的方式扩充可供阅读作品数量,将网络文学作品的文字转化成语音以供手机用户在线阅听,并主要通过植入广告获利。2016年11月,吴某等人将该公司以及“快听小说”APP以150万价格转让给被告人鲍某。鲍某在取得“快听小说”APP控制权后,调用其名下北京某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技术人员张某乙(另案处理)、杜某(另案处理)、被告人肖某、被告人张某丙、被告人李某等人分别负责“快听小说”APP的运维和开发工作。二科技公司进行合作,开发“快听小说”APP软件升级及二次开发至V2。8及V3。5版本。同时在未经着作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深度链接”方法扒取侵权网站的文学作品,并增加“采集器”功能,自动将手机用户已阅读文章下载到其指定的云服务器内,并在APP内增加新的链接以便手机用户随时阅听,以此增加点击率和会员数量,增加广告收益。
经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对“快听小说”APP提取的2780部作品与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起点中文网”2780部具有着作权的作品进行比对,两者内容的相似度大于80%的电子文学作品有2691部,占比对电子文字作品总数的96。8%。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公安机关以鲍某等六人涉嫌侵犯着作权罪移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针对取证程序瑕疵问题,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确保证据合法有效。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针对存在的证据不完善问题,列出详细的《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引导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取证,夯实证据基础。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定性,确定罪与非罪。检察官通过向法学专家及相关网络技术专业人员进行咨询,查阅数百件案例及相关资料,将学术与实践经验相结合,最终认定被告人未经授权,通过“深度链接”的方式用手机APP大量盗取文学作品供用户阅读,并通过浏览量进行营利的行为侵犯了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着作权罪,解决了案件定性难题。二是严格证据标准,严密证据体系。重点审查电子证据,要求公安机关按照两高一部的相关规定,对该APP主服务器和租用存储服务器的内容进行了勘验、提取、查封,对电子证据及时进行了固定。针对涉案数额、各参与人的分工、作用和地位等问题详细列明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按照审判标准收集证据。对不能补正瑕疵的鉴定意见,要求公安机关重新作出鉴定,保证了定案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三是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地位作用,准确追诉。对于研发人员李某、蔡某,因对本案侵权行为不知情,不构成犯罪,故对李某、蔡某不予追诉。根据补查证据,鲍某从某乙公司调用的两名技术人员张某乙、杜某参与了研发和运维工作,检察机关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对上述二人补强证据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四是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提出适当的量刑建议。检察官通过提审被告人、与辩护律师就案件事实和证据反复进行沟通,促使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对着作权人给予赔偿,取得着作权人的谅解。案件提起公诉后,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鲍某犯侵犯着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肖某、张某丙、吴某、张某甲、李某犯侵犯着作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刑期,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省首次办理的以手机APP深度链接盗版文字作品的案件,具有涉案人员多、专业性强、案情复杂等特点,是高检院、公安部、国家“扫黄打非”办公室、国家版权局挂牌督办案件,该案的成功诉判对办理同类案件起到良好示范和指导作用。电子证据是证明网络犯罪的基础,对成功指控犯罪具有决定性作用,要严格把握取证程序要求和证据形式要件,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全面勘验、查封、提取、固定电子证据。准确认定通过“深度链接”方式获取未经授权文字作品的行为性质。本案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是侵权作品的情况下,通过深度链接扩大侵权作品传播范围,并从中获得更多的广告收入和流量分成,实质上是利用着作权人作品进行营利,其行为构成侵犯着作权罪。
案例三:刘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件事实】
刑事犯罪事实: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1月,被告人杨某在山西省一马姓男子处以70元左右一箱的价格购进470余箱假冒汾酒商标的酒,销售给被告人刘某和陈某,销售金额14万余元。被告人刘某和陈某将部分假冒汾酒以400元左右一箱的价格销售至衡水市、深州市等地的多家商店和饭店,销售金额8万余元,剩余假冒汾酒被扣押。
民事公益诉讼事实:被告人刘某、陈某将假酒销售给衡水、深州市等地的多家商店和饭店,上述商店与饭店实际销售170余箱,实际销售金额为4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公安机关以刘某、陈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深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成立了“刑、民、公益”三合一办案组,形成办案合力,刑事审查与民事公益诉讼审查检察官相互配合,刑事证据与民事公益诉讼证据的调取和补充同步进行,引导全面取证,要求公安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微信号、手机号等信息,继续追查上线销售商杨姓男子;通过组织对涉案人员进行辨认、固定微信聊天及相关转账记录、扣押、封存未销售的假酒等补证工作,精准确定本案销售数额及销售范围;完善对涉案假汾酒的鉴定类证据;调取犯罪嫌疑人侵害不特定消费者权利等有关公益诉讼部分的证据,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打下良好基础。在上线杨某未到案的情况下,根据犯罪嫌疑人刘某、陈某具有多年酒类销售经验、在上线杨某未提供酒类销售相关证件的情况下,长期从杨某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进并销售汾酒,准确认定二人具有“知假售假”的主观故意。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深州市检察院在一个月内以刑事附带公益诉讼向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在追究三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三人依法承担实际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深州市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三名被告人均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3万至5万元的罚金,并判处实际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典型意义】
涉及民生领域犯罪特别是侵害食品安全领域犯罪,一直是检察机关高度关注和严厉打击的重点,近年来,检察机关不仅注重打击刑事犯罪,而且重视对民生领域中公益责任的监督,努力做到刑、民、公益监督并重。本案对如何更好地整合办案力量,探索“刑、民、行、公益”多合一办案模式,全面履行检察职责,实现办案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进行了有益尝试。知识产权类案件“三合一”审判改革正在稳步推进,检察机关也正从人员配备、办案机制、办案模式等方面积极准备,本案正是落实司法体制改革、寻求办案模式突破的一次成功探索。本案不同部门的检察官在审查逮捕阶段共同制作审查报告、讯问提纲,一次性完成刑事与公益诉讼的证据审查,引导公安机关同时补充完善刑事和民事证据,提升了办案质效。
案例四:许某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案件事实】
2019年9月,被告人许某在河间市果子洼乡租赁某民房存放物品。同年11月8日,河间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在该处民宅检查时发现存有18种出版物,涉及5个出版社共计73930(套)册。经河北省出版物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其中17种69250(套)册属于非法出版物,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25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公安机关以许某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移送河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被告人许某拒不供认,辩称出租房是为其朋友“李某”代租,被查扣的非法出版物亦为“李某”所有,自己不知情。针对许某“零口供”难题,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根据现有证据线索开展取证工作。根据许某提供的信息实地走访调查,经查无“李某”此人;调取出租房房东证言、支付租金的微信号等,证实是许某联系租房事宜并支付租金;证人张某证实其受许某雇佣拉过货,送货地点就是查扣出版物的出租房,张某辨认出许某、指认出出租房地址;在出租屋内发现写有销售记录的记事本和物流单,根据收件人信息到多地调查取证,董某、田某等证实图书是从保定朱某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的,物流单上发货地显示是河间,经询问朱某,证实是许某将非法出版物寄发各地;通过对记事本及物流单上的笔迹进行鉴定,证实为许某所写;证人满某、王某证实非法出版物被查扣后,许某曾委托二人托关系解决此事。经过补查,证据环环相扣,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许某销售侵权复制品的犯罪事实清晰展现。检察机关进一步引导公安机关对下游分销图书的朱某、董某、田某等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调查取证,深挖犯罪链条。经查,董某等人的犯罪数额均达不到入罪标准,对董某等人不做犯罪处理。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犯罪逻辑清晰、层层递进、证据充分,许某无可辩驳当庭认罪。河间市人民法院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人民币罚金十万元。
【典型意义】
“零口供”并非犯罪人的护身符,只要其他证据能够充分证明犯罪就一定要坚决打击。面对“零口供”案件,检察机关一方面充分发挥引导侦查取证作用,对相关线索顺藤摸瓜提取有效证据,补充、完善现有证据体系。另一方面摆脱对认罪口供的依赖,充分运用好现有证据,通过对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内在联系的深入挖掘与有效分析,将各个环节的证据串联,形成证据链条的有效闭环,还原犯罪行为轨迹及案件全过程,产生1+1>2的证明效力,最终让“零口供”犯罪嫌疑人无可辩驳,认罪服法。此外,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通常表现为生产、销售“流水线”式作业,易形成犯罪链条,司法机关查获的犯罪事实多为链条式犯罪中的一环,检察机关应引导侦查机关以查办的犯罪事实为中心,回溯案件全程,引导公安机关深挖上下游犯罪,形成对整个犯罪链条的有效打击,同时把握好入罪标准,对处于行为链条中但犯罪数额达不到入罪标准的相关人员不按照犯罪处理,守好刑法边界。
案例五:张某假冒注册商标不起诉案
【案件事实】
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张某经营的邯郸市某劳动防护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在未经“牛郎星”注册商标所有人山东鑫星鞋业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多次加工假冒“牛郎星”牌手套,并通过物流销往唐山、保定等地,销售金额累计15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鸡泽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实地调研,做足“功课”。通过深入调查了解到涉案企业自2016年成立以来,一直正常经营、依法纳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解决了多名孤寡老人、残疾人、贫困户等就业问题,在助力脱贫攻坚和疫情防控中起了积极作用。该企业拥有多个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一直在进行生产经营,张某作为该企业的实际经营者,对企业的生产管理秩序起着关键作用。二是释法说理,适用认罪认罚,促使张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主动赔偿商标所有权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三是召开公开听证会,提升办案透明度。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对张某作出不起诉的处理意见。四是建立回访机制,注重双向保护。对被侵权方进行回访,并与公司负责人座谈,向他们通报本案的办理过程和处理结果,当场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得到了被侵权方的赞同和认可。
【典型意义】
鸡泽县检察院在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时,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充分考虑促进经济发展,保障职工就业,积极促进双方民事和解,化解社会矛盾,对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既惩罚犯罪,有力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涉案企业的正常经营,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担当作为,彰显了法律权威,体现了司法“温度”。召开不起诉听证会,增强检察机关办案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平正义,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对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积极整改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既起到打击教育作用,又有效保障企业正常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