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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业务
        安新县院:打击有毒有害食品犯罪 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时间:2021-12-18  作者:  新闻来源:省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 【字号: | |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日前,河北省安新县检察院就一起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提起公诉,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办案检察官现场查看加工“去骨鸭掌”车间。

          2021年4月,王某、张某在安新县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车间内生产“去骨鸭掌”用于销售,生产过程中非法使用含有工业氢氧化钠的水浸泡“去骨鸭掌”。案发后,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了加工冷库内待销售的50箱“去骨鸭掌”及部分工业氢氧化钠。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王某还涉嫌污染环境罪,其利用含有工业氢氧化钠的水浸泡“去骨鸭掌”后,将浸泡鸭掌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经PVC下水管排入污水管道。经鉴定,王某用于浸泡鸭掌后排放的废水属于危险废物、有毒物质。

          5月14日,案件移送到安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办案检察官到作案现场查看了加工“去骨鸭掌”车间,告知两名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进行了讯问。

          “由于在生产食品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才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普通食用氢氧化钠不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只有工业用氢氧化钠才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办案检察官介绍。

          为进一步查明此案件事实,该院督促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所扣押的氢氧化钠进行质量分数检测,确认其为工业用氢氧化钠,而非食品用氢氧化钠。同时,联系到销售给犯罪嫌疑人氢氧化钠的厂家出具证明,进一步证实王某、张某所生产“去骨鸭掌”使用的氢氧化钠为工业用氢氧化钠。

          经过释理说法,王某、张某二人真诚认罪悔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综合全案,该院认为王某、张某二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作出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