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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业务
        鸡泽县院:“案子庭外和解了,我心里的石头也算落地了!”
        时间:2021-11-08  作者:  新闻来源:邯郸市检察院 【字号: | |
          “我的案子已经庭外和解了,现在原告已经撤诉,我心里这块石头总算落地了,太感谢您了!”近日,一起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申请人靳某某用微信给鸡泽县检察院检察官发来信息。

          2020年10月,靳某某驾驶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将其诉至鸡泽县法院。审理中,靳某某认为原告驾驶的电动车无脚踏设施,应该属于机动车范畴,遂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法院并未准许。于是,靳某某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讨论案情。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对该案进行了审查和分析。检察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法律规定不同,涉案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定性,直接影响其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涉案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辆”属于专门性问题,需要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法院不予准许靳某某申请鉴定事项的决定,不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和公正判决。于是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电动车进行鉴定。

          同时,检察官主动与法官联系,共同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开展调解工作。经过调解,诉讼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认为无需再进行鉴定,为了节约司法成本,自愿撤诉结案。

          为促进诉源治理,该院向县交警大队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在今后处理交通事故中全面收集证据,对无法直接认定的涉案电动车依法进行鉴定,确保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客观公正。收到检察建议后,县交警大队回复表示,将立即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做到事故责任认定公正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