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靳某某驾驶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将其诉至鸡泽县法院。审理中,靳某某认为原告驾驶的电动车无脚踏设施,应该属于机动车范畴,遂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法院并未准许。于是,靳某某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讨论案情。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对该案进行了审查和分析。检察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法律规定不同,涉案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定性,直接影响其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涉案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辆”属于专门性问题,需要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法院不予准许靳某某申请鉴定事项的决定,不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和公正判决。于是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电动车进行鉴定。
同时,检察官主动与法官联系,共同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开展调解工作。经过调解,诉讼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认为无需再进行鉴定,为了节约司法成本,自愿撤诉结案。
为促进诉源治理,该院向县交警大队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在今后处理交通事故中全面收集证据,对无法直接认定的涉案电动车依法进行鉴定,确保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客观公正。收到检察建议后,县交警大队回复表示,将立即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做到事故责任认定公正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