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了两起贩卖毒品的案件。
一案是犯罪嫌疑人齐某先后两次将共计4.8克冰毒卖给吸毒人员李某,一案是犯罪嫌疑人段某先后四次将共计1.6克的冰毒卖给吸毒人员王某。齐某、段某的行为触犯了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购毒品并有偿转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现实的毒品交易中,贩卖者从上家买到毒品后往往从毒品上扣下一点供自己吸食,然后再原价转卖给下家,这种所谓的“以贩养吸”的行为算不算“营利”,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从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影响上来看,均应认定为构罪。
首先,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而从社会影响上来看,毒品危害众人皆知,不仅有损自己的身体机能,还会毁坏家庭的和谐甚至危害社会的稳定。“以贩养吸”的行为会扩大吸食者的范围,导致毒品犯罪吸食、传播肆虐横行,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