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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正确执行法律 注重执法办案效果
        时间:2014-08-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伴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很多法律都进行了修改,如2010429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今年314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前不久刚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等。这些法律的修改,一方面推动我国法治更加完善,对公民的合法权益给予更加全面的保护;另一方面对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曹建明检察长今年的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明确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五个意识”,努力做到“六个并重”,转变和更新执法理念,确保刑诉法全面正确实施。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当积极转变观念,提高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正确全面执行法律,注重执法效果,尽最大努力降低办案成本,实现最佳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笔者认为,应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规范强制措施的使用

        这些年,我国社会发展总体是稳定的,但各类刑事犯罪仍处于高发时期,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形势依然严峻。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为适应社会形势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战役”、“会战”是非常必要的,也起到了威慑犯罪、打击犯罪的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个别地方、个别部门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方面,过分突出一个“硬”字,忽视了根据所犯罪行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使得强制措施使用简单化。一些轻微的刑事犯罪嫌疑人,原本不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也被“一勺烩”式羁押,客观上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同时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个别地方在维护稳定工作上习惯于“严打”、‘“高压”的思维模式和办案模式,一提维护社会治安必搞运动式的严打会战,片面强调打击犯罪;二是个别部门如公安机关的工作考核标准不够科学严谨,存在着片面追求“报捕率”和“批捕率”等问题;三是检察机关个别办案人员法律监督意识不强,担心不批捕案件会影响公安机关的考核成绩,进而影响与公安机关的关系,因而在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只重定性,忽视对强制措施的审查把关。在办案中应当采取哪种强制措施,我国刑诉法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上级机关在布置任务时应努力做到更加科学、更加合理。对此重点要从两方面来考虑:一方面要考虑到法律的要求,做到依法办案;另一方面要考虑到如何真正调动起广大干警办案积极性,把办好案、多办案作为广大干警的主动追求,而不是一味在数字上追求“报捕率”、“批捕率”。如果为了完成任务而采取“取巧”的做法,必将影响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更加注重办案效率和效果

        刑诉法对各类案件根据案情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办案期限,从法理上看,这种办案期限应理解为对最长办案时间的约束。实践中,办案人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把握好每一案件的期限,力争主动,缩短办案周期,那种“每个案子都到期再出手”的办案理念应该是站不住脚的。事实上,很多时候办案时间是比较宽裕的,但在办案过程中少数办案人员习惯于采取“压哨”策略,习惯于马上就要到期的最后一两天结案。这样做对于很多轻微的刑事犯罪是很不利的,因为一般此类犯罪只能判处拘役、管制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轻微刑罚,由于使用强制措施不当,不该逮捕的而逮捕,使得犯罪嫌疑人羁押时间过长,结果就会出现两种情况:要么法院为了防止出现超期羁押,不得已按照已经羁押的时间来量刑;要么法院判处低于已羁押时间的刑罚(当然,后面这种情况一般是不会发生的),应该说这两种情况都存在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隐形侵权。因此,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不仅是工作的需要,也是法律的基本要求。我们绝不能片面地认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从案件最终处理结果中体现出来的,真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办案人员接到案件的第一天起就已经开始,体现在办案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

        三、要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最为人们津津乐道之一是在第二条增加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特别是对青少年犯罪和轻微刑事犯罪,要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尽量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使执法工作更符合刑事立法的本意。但在司法实践中,在一些地方对于这一政策却不能一以贯之,比如:违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未成年人构成犯罪的一概采取逮捕措施,而不去考虑其他强制措施,在量刑时也只作为一个 “软要求”,使得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不彻底、不始终。对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们应该从全局出发,从长远角度去看待,尽最大努力教育感化那些罪行较轻的犯罪人员特别是未成年人,通过一切手段、采取一切方法去催生他们自身的良知和自省,对他们给与更多的关心和爱护。这样,才会从根本上减少犯罪,社会才会更加稳定、更加和谐。

        四、增强办案风险防控意识

        执法办案是一个高风险职业,但有些执法人员对这种高风险的认识更多地只是停留在对案件的侦破层面,很少看到在诉讼过程的每一个办案环节都存在着风险,如在调查取证、审查证据、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方面所面临的风险。由于《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使得赔偿责任主体更加明确,赔偿力度进一步加强,这从近两年申请国家赔偿案件不断增加就可以感受到办案风险正逐渐加大。特别是在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以后,这种办案风险会更加逐渐显现。纵观近年来相关法律的修改,总是向着两个方面深入:一方面更加注重保护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更加强调规范执法、严格执法。如果办案人员不能充分认识到这两个方面的趋势,未来就很难适应执法工作的需要。因此,办案人员应当时刻强化防范办案风险意识,绝不能再沿用以往的办案习惯,要积极适应法治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与时俱进,让所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住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魏志芳

                               新市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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