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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挥涉农检察工作优势 服务农村广大群众
        时间:2014-08-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保定市新市区检察院在涉农检察工作中,积极开展以“听民生、察民意、解民难”为主题的深入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活动,认真听群众意见和呼声,牢牢把握民意,把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涉农检察工作的根本点和出发点,充分发挥涉农检察工作优势,当好为群众服务三大员,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更好地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力地促进了辖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一、发挥涉农检察政策法律宣传优势,当好宣传员 

          针对农民群众法律知识缺乏、维权难,部分农村干部法律观念淡薄,依法行政意识缺失等问题,坚持做到涉农宣传“三个延伸”,当好政策法律宣传员。一是以涉农检察宣传月活动为契机,将涉农法律宣传活动向偏远农村和辖区社区延伸。充分利用农村集日、庙会有利时机,采取张贴涉农法律知识宣传标语和展牌;播放涉农法律宣传片;向村民发放《农村常用涉农法律知识》、《涉农职务犯罪举报》宣传材料;接受群众法律咨询和案件线索举报等方式开展宣传,帮助农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二是依托涉农检察工作站和村服务室,将涉农法律宣传活动向农村老党员、困难群众和群众田间地头延伸。利用村务公开栏更换支农惠农政策知识板报,涉农宣传“大篷车”巡回广播,向群众发放政策法律明白纸等形式,开展送法进村“三个一”涉农检察宣传活动。帮助群众提升对党的政策法律的理解和认识,增强贯彻执行党的政策的自觉性。三是依托院警示教育基地平台,将涉农政策法律宣传活动向农村干部和基层党组织延伸。举办了全区农村村“两委”班子法律知识培训班,组织全区35个有拆迁改造任务的64名城中村村委会书记、村主任参加的预防城中村涉农职务犯罪专题预防警示教育讲座。帮助他们在村民自治、村务管理和城中村建设中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服务功能。今年以来共开展各类宣传活动3次,发放宣传材料8000余份,举办专题法律知识培训班两期,接受群众政策法律咨询40余人次,受理案件线索5件7人。通过开展政策法律宣传活动,有力地提升了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农村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 

          二、发挥涉农检察矛盾化解优势,当好调解员

          针对辖区地处城郊结合部,城中村拆迁改造及新民居建设任重,涉及群众利益多,容易诱发社会矛盾等特点,坚持服务第一,化解在先,当好矛盾调解员。一是积极开展进村入户走访调研活动,全面掌控农村矛盾产生纠纷情况。3月初,涉农检察工作队深入韩村乡西廉良村,就该村在城中村拆迁改造过程中的矛盾纠纷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紧紧抓住村委会对农民承诺落实不到位,拆迁安置意见不一致,政策安置补偿不及时等诱发矛盾的主要因素开展工作。通过前期大量的耐心说服调解工作,多方协调开发商和村委会,成功化解了该村村民张某因拆迁安置与村委会发生的矛盾,消除了一起群众上访隐患。二是健全涉农信访工作机制,主动化解涉农信访矛盾。坚持以涉农宣传活动为契机,深入乡村开展主动接访活动,及时解决群众诉求。前不久,涉农工作队在江城乡接访宣传月活动中,部分群众向工作队反映粮食综合补偿款半年没有下发,多数对此意见很大。接到群众反映后,该院及时到乡财政所进行调查,查清了没有下发的原因是乡正在统一办理惠农资金“一卡通”。为此,涉农工作队及时建议财政所以明白纸的形式向各村作了说明。群众对此非常满意,消除了由此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三坚持服务大局,全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在涉农检察工作中,该院始终把党委、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放在首要位置来抓,努力为党委政府分忧,为群众谋利。保定某房地产公司刘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违规经营江城乡后高庄村新民居项目,并已预售30余套住宅。驻乡工作站得知这一情况后,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建议:督促后高庄村完善有关手续,督促该公司及后高庄村返还购房款,有关部门加强监控,严防发生群众性事件。有力地维护了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了新民居建设的顺利实施。 

          三、发挥涉农检察预防打击优势,当好战斗员 

        充分发挥涉农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各类涉农刑事犯罪和涉农职务犯罪,当好战斗员。一是主动与公安、法院联系,建立“涉农重大复杂案件相互沟通”工作机制,实行涉农案件“两必须、三优先”办案措施,即:必须提前介入,必须提审犯罪嫌疑人;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办理。截至目前,共批捕各类涉农刑事案件36件49人,批捕34件46人;提起公诉38件53人;受理涉农民事申诉案件2件 2人,提请抗诉1件1人。去年立案查处的原保定市安各庄水库管理处主任某某(副处级)利用管理处修建农业灌区配套与改造工程之机,收受贿赂的大要案,最大限度地化解了农村社会矛盾。二是积极贯彻宽严相济涉农刑事政策,执法说理、化解在先。如申某故意伤害(轻伤)一案,申某与魏某系本村邻居,两家因琐事发生口角,事情发生后,被害人情绪激动,拒绝调解,要求严惩嫌疑人,并扬言如不合理解决,就要纠集人员上访。通过办案人员耐心细致地开展说服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该院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避免了一起可能引发的集体访事件。三是强化对侵农害农案件的立案监督,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坚持以涉农案件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为重点积极开展专项监督活动。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砍伐曲阳县某林场内速生丰产林67.5亩,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50余万元。公安机关展开调查后,王某主动要求赔偿,想以此躲避法律制裁,该院立即启动立案监督机制,及时予以监督,在掌握大量事实和证据基础上,依法对其作出批捕决定。通过开展深入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活动,有力地促进了该院涉农检察工作的创新与发展,进一步扩大了检察机关在人群众中的影响,有力地促进了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作者系保定市新市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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