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为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县一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一)负责全区法律监督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检察工作重点和制定相关措施,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二)服务经济建设和发展大局,找准检察工作保障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切入点,积极履职尽责,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三)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并对同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依法派员出席法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检察环节中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依法对民事诉讼、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五)对同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请抗诉。
(六)负责对检察业务工作的统筹、指导、管理、研究和监督以及检务公开等工作。
(七)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八)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和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负责检察机关的举报及刑事赔偿工作。
(九)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释建议。
(十)负责本机关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十一)组织参加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规划和管理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