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当前位置:首页>>法律讲堂
        检“案”说法┃锯“电网”,落“法网”
        时间:2023-01-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外边突然一声巨响,我们家的电就断了,我出去查看时发现一个人正从路边的沟里往上面爬,旁边还有一段被锯坏的电缆……”

        近日,定兴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破坏电力设备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被依法提起公诉。

        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件详情

        2022年5月19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为盗取电缆,在107国道定兴县某路段,持铁锹将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定兴县供电分公司正在使用中的地埋电缆挖开,后用钢锯锯该电缆,致该线路AB两相短路,某村13台区变压器漏电保护器动作停电,13户居民非正常断电数小时,给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定兴县供电分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实施盗窃犯罪的过程中,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

        检察官提醒

        铜价一路走高,在利益驱动下,以铜为主要材料的城乡电线、电缆成为不法之徒眼中的“唐僧肉”。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电缆虽小,安全事大。对电力设备的偷盗、破坏行为,不仅影响电力运行的安全与稳定,还极易造成人畜触电,危及公共安全。切勿心存侥幸,为一时贪欲走上犯罪道路,牢记偷“电网”,必触“法网”!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地址:保定市五四西路106号 举报电话:0312-12309   邮政编码 :071051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