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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案”说法┃公司财产不翼而飞,这中间到底隐藏何种秘密?
        时间:2022-08-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蠡县某公司负责人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近百万元一案,现经蠡县检察院审查依法提起公诉。

         

         

        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件详情 

        2019年2月份,高某某和王某某等4人开办了蠡县某公司,经营水泥买卖等业务,因为高某某之前就经营过搅拌站水泥生意,对公司的业务比较熟悉,王某某等另外3名股东就同意让高某某负责管理公司的生产和采购。但在高某某负责管理公司期间,高某某多次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将公司客户的应收货款转移到自己个人银行账户中,并用于自己的消费。

        直到2020年年底,公司股东在一起核对账目时,发现高某某给他们所报的公司账目和利润情况明显不符合公司实际,这引起了公司其他股东的怀疑。公司其余股东通过查账发现,高某某在管理公司期间,以高价购买原材料并从中吃供货商回扣的方式,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且高某某多次将收回的货款,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转移到了自己账户中进行挥霍。最终公司法人王某某向蠡县公安局报案,蠡县公安局经过侦查,将高某某抓获,将此案移送蠡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蠡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高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提起了公诉。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高某某利用自己管理公司事务的便利,非法收受回扣,收回货款不上交,私自挥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双重犯罪,最终身陷囹圄。这也警示我们各位公司的管理人员在管理公司过程中不要被钱财迷惑双眼,要坚持廉洁自律的底线,做好自己的工作,这样公司才能发展,个人才能提升,才能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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