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唐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该案犯罪嫌疑人毛某通过破坏加油机计量系统非法获利三万多元,现已依法向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详情
2021年9月至12月份,在某石油公司保定分公司委托以毛某为法人的唐县某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营某个加油站期间,毛某在该加油站位于东北角的92#汽油加油机内安装节油控制器,对加油机的电脑主机计算出油数据进行干扰,导致客户实际加油量少于加油机上显示的数量,后将克扣的加油量再向客户以先断电后挂枪的方式进行销售套取现金。经查,其共非法获利3万余元。唐县检察院受理本案后,依法进行审查,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毛某,听取了毛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核实案件全部材料,依法向唐县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嫌疑人毛某通过在加油机内放置节油控制器的方式,对加油机计算出油量的系统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其非法获利3万多元,已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标准的5倍以上,系后果特别严重,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要警惕加油站有类似操作,注意加油站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反常操作,比如加完油后并不直接挂枪,而是先断开加油机的电源后再挂枪,比如支付油费时要注意到加油站收银台支付,防止工作人员私自克扣加油费,扫码支付时要注意查看收款人是否为加油站等,提高自身防范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社会效益
目前,唐县检察院已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对全县加油站进行拉网式检查,消除克扣油量的隐患,对加油站及员工进行法治教育,并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互相配合,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打击涉成品油犯罪,形成保护公共利益的强大合力。